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2537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胡津芳,分别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26号1105-1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07号金华万达广场5幢1616室。
负责人:盛承勇,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波、柳灿,均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晟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3-6层41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第三人广州晟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第三人广州晟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煜
人民陪审员 阴翔宇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