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873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胡津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晟源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4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第三人:广州晟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3-6层05楼5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两被告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540元减半收取为5827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文静
书记员吕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