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1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确认晟源公司与***于2019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晟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年休假工资差额1189.96元、2021年年休假工资差额4584.2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352.15元,合共38126.32元;三、驳回晟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公司负担。
上诉人晟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晟源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年休假工资差额1189.96元、2021年年休假工资差额4584.2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352.1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晟源公司应向***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结果错误。晟源公司自2017年春节开始执行灵活休假规定,允许员工在春节正常假期前后三天范围内带薪休假,休假时间视为休年休假,不用调休,不扣工资,对于休满年假的员工,公司就不再另外安排休年假的时间。自从2017年开始晟源公司实施该规定的以来,获得全体员工一致好评,在晟源公司公司已经是约定俗成、众所周知的事实,***入职时也已经告知其关于春节休假的规定,并且***实际上也已经按照该规定分别在2020年、2021年春节假期前后享受了年休假,具体表现为:根据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为1月25日至31日,共七天,***除了正常享受了法定假期,还在该春节假期前的1月22日-24日和春节假期后的2月1日-2日休假,享受了5天的年休假;2021年春节假期为2月11日至17日,共七天,***除了正常享受了法定假期,还在该春节假期前的2月9日-10日休假,享受了2天的年休假。在***享受年休假期间,晟源公司没有扣减工资,正常足额发放了当月工资。因此,***实际上已经享受了年休假,***在一审中辩称其对年休假规定不知情属于虚假陈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原审法院并未针对晟源公司提交的钉钉《考勤表》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径行以该《考勤表》为晟源公司单方制作,未经***签名确认,且***否认其真实性,不予采纳该证据的行为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相悖。晟源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在钉钉软件的打卡记录考勤表,拟证明***已享受了年休假的事实。晟源公司在一审庭审时也带了电脑到法庭上,要求当庭查对***钉钉系统上打卡记录的事实,***否认该考勤表,却又不当庭核对,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对该考勤表的三性予以确认。钉钉软件作为一家办公软件,员工在该软件上的打卡记录是钉钉公司后台直接记录,晟源公司无法直接更改的,晟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是直接从钉钉软件中导出的,真实数据在在钉钉系统上均有记录显示。三、一审判决认定晟源公司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结果错误。***所处的部门为配网部,工作内容是负责工程项目地(包括项目管理地)的配网设计工作。配网部门的员工是根据晟源公司项目的调整安排至不同的工作地点,***所在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地点会发生变化。2021年10月,因***承接广东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三水的项目工程承包服务-配电网设计的技术服务工作终止,故晟源公司只能对***的工作作出新的安排,将其调整至其他工作地点,佛山市三水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均按照公司的统一安排,拟调往公司其他的项目部。当时,晟源公司提供浙江项目部、新疆项目部两个工作地点供***自行选择,并保证包括***在内的整个项目人员的工资待遇、级别均不变。后***不愿意调往其他项目部工作,并主动提出辞职。因***所在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地点会发生变化,故在晟源公司调整工作地点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提出离职,晟源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晟源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内容合法,二审法院应驳回晟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一、晟源公司要求***调离三水项目部转至新疆工作,***不同意,晟源公司强硬要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声称若不签将会扣留***的工资,***迫于无奈只好签订。晟源公司******主动辞职并非事实。本案系晟源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被迫同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二、晟源公司提供的《关于调整公司员工年休假的通知》并没有下达给***,***并未知悉相关通知内容。晟源公司陈述***在春节假期前后已享受年休假并非事实。晟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并没有***签名确认,不能真实反映***的出勤时间。晟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晟源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及2021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晟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20年、2021年年休假工资差额;2.晟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对此,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2020年、2021年年休假工资差额。其一,晟源公司一审期间提交《关于调整公司员工年休假的通知》,证明其为照顾员工能在春节团聚更长时间,自2017年春节开始执行灵活休假规定,允许员工在法定春节假期前后各三天范围内休假,休假时间视为年休假的调休,但该通知形成于2017年12月,***于2019年10月8日方入职晟源公司,晟源公司未举证证明该通知已送达***或让***知悉,而《关于2020年春节放假安排的通知》《关于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的通知》均未明确春节假期前后三天范围内的休假视为年休假的调休。其二,晟源公司陈述其采用电子考勤方式进行考勤,其一审期间提交的《考勤表》由其单方整理制作,其未证明***有确认过考勤,现***否认《考勤表》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晟源公司未能证明***已休完2020年、2021年年休假,应支付相应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晟源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明确载明:“由于甲方浙江工程业务发展需要而调动乙方过去工作,乙方不服从甲方调动安排,经甲方提出,乙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协议未对晟源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或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进行约定,***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晟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晟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