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商林**(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广州晟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经书面确认由其自愿承担,无需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