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2928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咸新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后12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