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26民初1321号
原告:吉林省合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路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涛,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图县明月镇五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尹成,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星,驻村工作队队员。
原告吉林省合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合润公司”)与被告安图县明月镇五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峰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吉林合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涛、被告五丰村法定代表人尹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合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五丰村立即给付拖欠吉林合润公司的货款99,91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还清止);2.诉讼费用由五峰村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0日,吉林合润公司和五峰村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五峰村在吉林合润公司处购买雪花灯、电缆、开关电源等货物,价值99,910元,五峰村向吉林合润公司预付全额货款的30%作为定金,五峰村付清余款后吉林合润公司发货并向五峰村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为保障五峰村施工顺利进行,吉林合润公司未向五峰村索要货款即将货物发送给五峰村,现五峰村已将货物用于施工并投入使用,增值税发票五峰村已取走。此后,吉林合润公司多次向五峰村索要货款未果。据此,吉林合润公司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五峰村辩称,吉林合润公司对五峰村给予很多帮助,五峰村很感谢吉林合润公司。但五峰村没有把货款支付吉林合润公司是因为施工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电源线在边沟里,未埋在地下,将电源线埋在地下后,道边还是出现问题,致使有的路灯开不了。涉案工程的电线、灯具以及其它材料都是吉林合润公司负责安装,吉林合润公司如完成施工并验收,五峰村同意给付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0日,吉林合润公司和五峰村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五峰村在吉林合润公司处购买雪花灯、电缆、开关电源等货物,含税总价99,910元。五峰村向吉林合润公司预付全额货款的30%作为定金,五峰村付清余款后发货给五峰村,发完货后吉林合润公司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五峰村。在五峰村要求的情况下吉林合润公司可派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为期2天的指导安装,具体安装工作由五峰村实施,旅差食宿费用由五峰村提供。保质期1年,对于个别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发回卖家维修或更换,运费由提货方支付。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吉林合润公司徐海霞和五峰村主任尹成签名并盖章。签订合同后,五峰村未向吉林合润公司交纳保证金及货款,吉林合润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五峰村发货,并于2019年4月15日为五峰村出具增值税发票。2019年1月10日,五峰村与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签订扶贫亮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安图县明月镇五峰村亮化工程,承包方式为五峰村提供部分灯具及材料,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提供部分灯具及材料,并负责全部灯具安装施工。工期为27天,按图纸保质保量施工、符合环保要求、并达到合格等级,合同工程价款314,565元,因本亮化工程为扶贫工程,全部工程款由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工程竣工后,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通知五峰村验收,五峰村自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验收,如未经验收就使用的,视为施工合格。”五峰村、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盖章及代表签名。吉林合润公司将雪花灯、电缆、开关电源等货物出售给五峰村后,五峰村至今未给付货款,故提起诉讼,要求五峰村给付99,910元货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五峰村和吉林合润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吉林合润公司已经将雪花灯、电缆、开关电源等货物交付五峰村,五峰村应当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给付货款。故吉林合润公司要求五峰村给付99,910元货款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的约定,五峰村应当先行付清货款,吉林合润公司再进行发货,现吉林合润公司早已交付出售的货物,但五峰村未给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吉林合润公司要求五峰村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五峰村提出施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未将电源线埋在地下、安装的灯还没有验收等问题,故不同意给付货款,因五峰村和吉林合润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吉林合润公司不负责安装等施工问题,关于五峰村的亮化工程系五峰村和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故五峰村不同意给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如果五峰村购买的雪花灯、电缆、开关电源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合同中对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约定可以维修或更换,但并不是拒绝付款的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图县明月镇五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合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99,910元货款及利息(自2019年9月2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安图县明月镇五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增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