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528民初799号
原告湖南南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宁县水利局,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箭楼街108号,负责人:***。
被告新宁县三联水利管理站,住所地:黄龙镇石泥村,负责人:黎银平。
原告湖南南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宁县水利局、新宁县三联水利管理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南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宁县水利局、新宁县三联水利管理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南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宁县水利局、新宁县三联水利管理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湖南南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