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585民初1869号
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与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花、被告德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德威公司承认原告林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可在其承包的消防改造、空调安装工程给整个工程增值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本院原告主张案件申请费5000元应由被告负担。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包含案件申请费)应由败诉方负担。被告拖延欠款已久,原告为保障自己债权得以实现而申请保全系其合法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999535.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99535.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太仓商务广场D幢12-17层办公楼装饰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999535.0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上列款项由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至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莫城支行,账号01*****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2元,减半收取计7331元,由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汇付至本院(开户名称: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32250****46;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吴春辉
书记员 石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