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民终2286号
上诉人隆某、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2日,江苏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某维、陈某志、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罗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隆某、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2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 锦
审判员 袁丽娟
法官助理陆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