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5执2105号
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999535.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99535.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太仓商务广场D幢12-17层办公楼装饰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999535.0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4662元,减半收取计7331元,由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4535.09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2021年6月23日-2021年11月23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另外,被执行人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破产重整中,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2021年11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1)苏0585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