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110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安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0366708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09室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0726809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17元,由原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