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6执1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住山西省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山西万恒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16号6幢1单元0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万恒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迎劳人仲案字(2019)第3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给付金额五万零六百五十元。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万恒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迎劳人仲案字(2019)第34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钢
审判员 ***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樊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