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6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山西万恒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迎劳人仲案字(2020)第1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万恒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万恒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九千三百四十一元五角(经济补偿金九千二百九十一元五角、执行费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