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姑苏区艺菡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与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4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姑苏***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
经营者:陈传秀,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锦路**>
法定代表人:邝嘉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姑苏***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立与被申请人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现被申请人已按法院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经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审理中,因双方的纠纷得到解决,申请人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录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