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执恢254号
申请人: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凤凰西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苏银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陆锦元,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环力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永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终字第229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上诉人永嘉公司向被上诉人环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71049.66元,其中71049.66元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支付,余款10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如上诉人永嘉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任意一期给付义务,被上诉人环力公司有权就剩余工程款立即申请执行;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经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四、一审诉讼费3720元,由上诉人永嘉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被上诉人环力公司预付,上诉人永嘉公司在支付上述工程款时一并支付;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860元,由上诉人永嘉公司负担。因永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环力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永嘉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先后作出(2018)苏01破19号之二、(2018)苏01破19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宣告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因破产财产被分配完毕而裁定终结江***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有关执行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3)宁民终字第229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胡维华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佳耘
书 记 员 赵翊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