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0098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988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晶,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坤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锦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蔡荣魁。
被告: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锦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邝嘉屏。
被告:吴斌,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坤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斌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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