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与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102民初3115号
原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与被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于2016年9月14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