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民终1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红石梁(李明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85KWXF。
法定代表人:罗梅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园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3955111T。
法定代表人:马正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思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长江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民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被上诉人长江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思言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民生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3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改判民生公司不支付长江设计院委托服务费36万元;三、改判长江设计院立即退还民生公司多支付的委托服务费24.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四、改判长江设计院赔偿民生公司因项目无法进入后续工作而造成的损失44万元;五、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长江设计院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民生公司对《码头水域、地形测量》、《巫山成品油码头岩土工程勘察》的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重庆市巫山县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港口岸线使用方案》、《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性均不予认可,长江设计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测量图纸和光盘,其仅于2019年4月28日通过QQ文件传输了电子版给民生公司,其作为证据的测量图没有任何单位盖章签字,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的测量图,无法核实是否符合要求;长江设计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2018年1月30日提交初步勘察和详细勘查报告,而是在合同终止后2019年4月28日通过QQ文件传输电子版给民生公司,且没有外业见证的审查报告,不符合要求与规定;长江设计院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2018年1月30日前提交评估报告、审查意见表使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样是在合同终止后通过QQ文件传输电子版给民生公司。以此一审法院载明民生公司对以上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与实际不符。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法履行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民生公司举示证据证明了44万元损失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长江设计院应当赔偿该损失。2018年8月,巫山县规划调整,案涉项目所在地被纳入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合同第五条约定本项目完成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前,且对其余时间节点均有约定,但长江设计院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截止2018年8月,长江设计院仅向民生公司提交了事项报告,但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前期工作是完成十八项报告,其行为违约,一审认定的不可抗力不适用本案,该认定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长江设计院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民生公司损失44万元。2016年11月10日,民生能源集团与巫山县政府签订了《巫山油气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民生能源集团投资新建成品油可库及码头,民生公司负责推进案涉项目。2017年4月25日的政府选址工作会议同意了案涉项目的地址选择,并经政府会议通过选址。为了项目的实施,民生公司先后与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重庆北方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期间,民生公司支付了10万元设计费、28万元的勘察费及赔偿补偿费6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及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由于长江设计院违约,导致案涉项目因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由其承担损失赔偿。民生公司举示的解除合同通知及快递详情单等证据与本案均有关联,证明了巫山油气基地项目与案涉项目是同一项目的不同名称,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的设计与本案关联,重庆北方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的勘查工作以及对卢光富的青苗赔偿均与本案有关,故上述合同、通知及民事调解书等,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付委托服务费100万元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民生公司仅应向长江设计院支付委托服务费39.5万元,超额支付的24.5万元应当返还。1、《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及《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仅应当支付24.5万元。认可支付《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报告及批复》的编制费、检查费及会务费共17万元;由于长江设计院在2019年4月才提交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且未按合同约定的形式提交,一审法院认定应当支付全部费用错误,民生公司仅认可支付一半费用,即8.5万元。2、仅应当支付《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及《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洪水评价报告》的15万元,长江设计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方案报告,民生公司只应当支付建设方案报告的5万元及洪水评价报告的10万元。3、码头水域、地形测量由于提交时间在合同终止后,一审法院认定长江设计院在2017年9月完成该项工作错误,民生公司不应当支付该部分费用。长江设计院举示的2017年9月11日与何林春、王**智的QQ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其在2017年9月完成了该部分工作,聊天记录中不涉及案涉工程履行地码头水域、地形测量,王**智不是民生公司的员工,其向王**智发送资料不能证明已向民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长江设计院在2019年4月28日提交文件中,测量图纸上没有任何单位签字盖章,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民生公司不应当支付该部分费用。4、民生公司不应当支付《重庆市巫山县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费用,长江设计院在于2019年4月才提交该报告的电子版,逾期一年以上,报告形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应当支付该部分费用违反合同法的规定。5、民生公司不应当支付《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港口岸线使用方案》、《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但该因素发生在长江设计院违约之后,民生公司不应当支付该部分费用。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民生公司的上诉请求。
长江设计院辩称,一审法院除对案涉工程初步勘察及详勘事实认定有误外,其余事实无异议。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因为国家生态政策调整的因素造成,长江设计院已经开展的案涉项目的九项报告,民生公司应当向长江设计院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长江设计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民生公司立即支付长江设计院委托服务费用5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本案诉讼费由民生公司承担。
民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长江设计院立即退还民生公司多支付的委托服务费24.5万元及逾期交付成果资料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2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长江设计院赔偿民生公司因项目无法进入后续工作而造成的损失4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长江设计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7日,以民生公司为甲方、长江设计院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项目前期各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码头设计工作。项目名称是: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乙方承诺本项目所涉及工作内容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全部批复文件均能按时全部完成,如不能按时全部完成,乙方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开始实施本项目咨询服务工作,并按附件中约定的时间完成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本项目开始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工时间以合同附件中完成时间为准(2018年7月31日前)。本合同委托服务费用实行固定总价包干320万元整,固定包干总价包括了至获得本项目附件部分的批复所需的由乙方完成相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踏勘、报告编制费、报告评审费、审批,人员差旅费、劳务费、管理费、资料费、资料收集,保险、税金、利润、技术措施、安全及其他费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共计64万元;乙方按本合同附件约定时间提交每一项咨询成果或通过审批的技术报告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每次付款金额为已交付咨询成果或技术报告单项价格的30%进度款;在取得乙方承诺的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涉及码头的相关批复,并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已交付咨询成果或技术报告单项价格的50%进度款。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甲方原因或合同无法履行时,若乙方未开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在得到乙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且甲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已开始咨询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合同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合同费用的全部支付。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费用,每超过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应偿付按合同规定应支付费用的1‰逾期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咨询和码头设计成果资料质量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乙方除应承担其返工费用外,还应支付给甲方其延期交付成果资料的逾期违约金,每超过一天逾期违约金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子项所对应价格的1‰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全部完成本项目所涉及工作内容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全部批复工作,或咨询成果资料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导致该项目无法计入设计后等后续阶段工作,甲方有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乙方应退回未完成子项的相关费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合同附件载明了前期工作和设计报价表,详见下表






序号





类型和名称





编制费(万元)





审查及会务费(万元)





审查或审批部分





最终提交给甲方自理或文件





完成时间









1





码头水域、地形测量:航迹线、流态观测





10

















测图图纸及电子版光盘





合同签订后20天









2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陆域罐区篇章)





25





3





重庆市发改委、交委





工可报告





码头和油库方案确定后30天









3





工程地质初步勘察





12





2





巫山国土局





初勘报告





争取2018.1.30前









4





港口岸线使用方案





10





2





重庆市发改委、交委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30前









5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5





2





长江航务管理局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30前









6





涉河建设方案





10





2





长江委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30前









7





防洪影响评价





20





2





长江委





防洪评价报告





争取2018.1.30前









8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码头和罐区)





5





1





业主组织专家





报告及评估意见





争取2018.1.30前









9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码头和罐区)





5





1





巫山国土局





报告及评估意见





争取2018.1.30前









10





地址灾害评估

(码头和罐区)





6





2





巫山国土局





报告及评估意见





争取2018.1.30前









11





水土保持方案

(码头和罐区)





6





2





巫山水利局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30前









12





环境评估

(码头和罐区)





33





2





重庆市环保局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30前









13





项目节能评估





6





2





重庆市发改委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30前









14





港口安全预评价、条件论证(含油库安全论证)





15





2





重庆市港航局、重庆安监局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30前









15





职业健康危害预评价(码头和罐区)





4





2





重庆安监局





专篇、报备





争取2018.1.30前









16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码头和罐区)





10





2





重庆市发改委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30前









17





通航安全评估





15





2





长江航务管理局











争取2018.1.30前









18





航标配布设计





10





2





长江航务管理局





报告及其批复





争取2018.1.30前









19





码头初步设计





25





2



























20





码头施工图设计





40





3























长江设计院陈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9个项目的报告并全部提交给民生公司,部分项目已经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按约民生公司应向其支付101万元。
九个项目如下:1、2018年6月长江设计院出具了《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2018年6月26日出具了长航函道(2018)149号审核意见。民生公司对该份报告予以认可。
2、2018年2月长江设计院出具了《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2019年4月28日,长江海事局出具了长海便函(2019)56号复函,原则同意建设。民生公司陈述是由于长江设计院的过错导致一直未收到批复,复函是在2019年4月28日重新出具的。
3、2018年4月,长江设计院出具了《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民生公司公司认可在2017年12月收到该报告,但认为资料中没有提及专家咨询会与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的专家咨询意见,无法确定长江设计院是否有送审。
4、2017年12月,长江设计院出具了《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民生公司认可在2017年12月按时收到了该份报告,但不确定长江设计院是否送审。
5、长江设计院举示了码头水域、地形测量图纸,图纸未载明测绘时间。
6、长江设计院举示了2018年5月《巫山成品油码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详勘)。
7、长江设计院举示了2018年6月的《重庆市巫山县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2018年6月12日,民生公司申报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其中填表说明中第9项为“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审查人处盖章,意见为:“该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8、长江设计院举示了一份2017年12月的《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港口岸线使用方案》。
9、2017年10月份的《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第5-9项民生公司均认为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违反了合同约定。
2019年2月1日,民生公司向长江设计院发送一份《关于终止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由于国家生态政策调整的不可抗力因素,该合同的履行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柳树村胡家湾被划入生态红线区域,该区域范围内无法继续开展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建设工作,需要完善规划手续后另行选址建设,该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无法实际履行。鉴于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在巫山油气基地项目协调会中达成的即行终止《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基于原址建设方案进行的相关工作的一致意见,现我方发出通知:贵方停止履行《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约定的基于原址建设方案的义务及全部相关工作。长江设计院认可收到该份通知,认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长江设计院举示了与民生公司王智勇的QQ聊天记录,在2017年9月11日发送过8月巫山码头地形图资料。与胡金的QQ聊天记录在2017年12月发送过巫山成品油码头及罐区地形图;2019年3月6日发送过巫山工可报告。与胡金的QQ聊天记录在2019年4月份集中发送过案涉项目的资料。与汪飞的QQ聊天记录在2019年9月3日发送过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及方案。
2017年8月14日,民生公司向长江设计院支付了64万元。2018年3月14日,长江设计院也已经开具了20.4万元的发票。
庭审中,长江设计院陈述:《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与《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两项没有进行审批,是因为长江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必须补正后才能审批,因民生公司没有补正资料所以没有进行审批。
另查明,长江设计院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具有水运行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长江设计院与民生公司签订的《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019年2月1日,民生公司向长江设计院寄出的《关于终止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由于国家生态政策调整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该内容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并非是长江设计院的原因,现在民生公司主张因长江设计院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后续阶段工作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民生公司请求判令长江设计院支付无法进入后续工作造成的损失44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付的委托服务费的金额。《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及《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民生公司认可收到并得到了批复,虽然抗辩《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批复时间是在终止合同后收到的,但长江设计院在合同终止前已经履行完毕该项内容的审查,上述两项内容的编制费及审查会务费应当支付,根据合同上述两项内容编制费及审查会务费共计34万元。
《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与《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交时间符合合同约定,但未通过审批。长江设计院已经按约定的时间提交了报告,但两项均未通过审批,长江设计院抗辩未通过审批的原因系民生公司未补交资料,但合同约定了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批复,上述两项内容确实未获得批复,民生公司应当支付两项的编制费共计30万元,因未通过审批长江设计院请求支付两项的审查费4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码头水域、地形测量该项内容的提交。长江设计院举示的2017年9月11日与何林春、王**智的QQ聊天记录显示长江设计院发送过测量范围及分幅图、巫山码头地形图资料,由此看出在2017年9月长江设计院已经完成了码头水域、地形测量的内容。按约民生公司应当支付该项的编制费10万元。
关于《重庆市巫山县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民生公司虽抗辩该份报告是在终止合同后2019年4月收到,但是从2018年6月12日民生公司申报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中可以看出填表的第9项为“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且该项经过了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意见为:“该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从以上可以看出在2018年6月份,长江设计院完成了该项报告也已经报送审批。民生公司应当支付该项的编制费和审查会务费共计6万元。
关于《巫山成品油码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长江设计院未举示证据证明提交给了民生公司报告、送审及取得批复,对于长江设计院请求民生公司支付该项的编制费12万元、审查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港口岸线使用方案》及《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长江设计院现举示的证据显示是在2019年3月6日发送过巫山工可报告、2019年9月3日发送过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及方案,虽然均是在民生公司2019年2月1日寄送了《关于终止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相关工作的通知》后发送,但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不履行已开始咨询设计工作的,应根据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合同费用的一半支付。从长江设计院出具的报告来看,可以认定已经开始了咨询设计工作,民生公司应按阶段合同费用的一半支付。上述两项内容合同费用的一半合计为20万元,民生公司应当支付。
综上,民生公司应当支付给长江设计院的委托服务费为100万元,扣减已支付的64万元,对于长江设计院请求判令民生公司支付委托服务费36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了长江设计院要提交咨询成果或报告后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民生公司付款。现长江设计院仅开具了20.4万元的发票,对于欠付款并未开具发票,民生公司付款并未逾期,故对于长江设计院请求判令民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民生公司应支付的服务费不存在超付,对于民生公司请求判令长江设计院退还多支付的委托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委托服务费36万元;二、驳回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350元,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负担1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25元,由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民生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其对长江设计院提出的5-9项有异议,一审中没有认可相应内容;长江设计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于民生公司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进行的客观记载,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长江设计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示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银行付款回单,拟证明长江设计院在合同终止前已经委托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勘察,并支付了费用10万元,民生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费用,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经质证,民生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长江设计院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合同只能证明长江设计院委托案外人进行了初勘,不能证明长江设计院在2018年7月30日将码头部分地质勘查报告交给了民生公司。本院认为,虽然长江设计院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了上诉,但其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该证据涉及的内容与本案二审范围没有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另查明,一审法院判决后,长江设计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但其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核实无误。
二审中,民生公司陈述,其对案涉合同附件表中涉及的序号为3、5-7、17所涉及的内容及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异议,对一审法院认定该表的序号为1、2、4、9项有异议。
本院认为,虽然长江设计院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但其并未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其上述不予处理。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民生公司应向长江设计院支付设计费的金额是多少;二、长江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民生公司的损失及金额。下面就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逐一评判:
第一,关于民生公司应向长江设计院支付设计费的金额是多少的问题。由于民生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地质初步勘察(《巫山成品油码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通航安全评估(《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涉河建设方案(《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报告》)、防洪影响评价(《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所涉金额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无异议部分的金额为64万元。
对于民生公司有异议的部分,即合同附表中序号为1、2、4、9项,长江设计院已经举示证据证明,于2017年9月11日移交了码头地形图资料、于2019年3月6日和9月3日先后移交了《巫山胡家湾成品油码头工程港口岸线使用方案》和《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9年4月移交了《重庆市巫山县巫山成品油码头及储存库工程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结合民生公司发送给长江设计院的《关于终止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码头设计合同相关工作的通知》记载的内容和合同约定,可以证明在终止合同前,长江设计院已经完成了上述工作内容,且民生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民生公司应当支付上述成果涉及的费用没有明显不当之处。
对于民生公司提出长江设计院延迟提交上述文件的意见,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相应设计内容项下,记载了明确的时间,大部分项下完成时间记载为:争取2018年1月30日前。也就是说,上述文件的提交时间并不明确,且从民生公司向长江设计院发送的通知内容看,并非长江设计院延迟提交涉及文件导致合同终止,故从现有证据看,不能确定长江设计院存在延迟提交设计文件的事实,故本院对民生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故,民生公司认为不应当支付部分设计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长江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民生公司的损失及金额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是国家生态政策调整,并非长江设计院的原因。民生公司要求长江设计院承担损失赔偿的请求明显不能成立,且一审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其他认定同一审。
综上所述,民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5元,由巫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赵文建
审 判 员 刘家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浩江
书 记 员 廖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