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滇节水技术推广咨询有限公司

***、***滇节水技术推广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280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操查贵,系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萍,系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滇节水技术推广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349号中产风尚中心二期3幢6-302室。
法定代表人:肖贵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娟,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滇节水技术推广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滇节水技术推广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滇节水技术推广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文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