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

***、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1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政务新区通济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得阳,该院副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10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双方的矛盾点是目前养老保险收缴单位以没有依据为由,不愿意收取***及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补缴的养老保险。***在收到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后,因考虑多年的工作情谊,且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与***协议上,由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牵头再次与养老保险收缴单位协调尽快为***缴纳养老保险,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望法院酌情考虑。2、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收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本案中,***2011年8月至2016年9月在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工作且无编制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且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主观上一直愿意为***购买养老保险,但因为当时单位性质和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暂未购买。3、本案***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10384号案案件的原告情况一致,该案判决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一审对两案作出不同的审理结果,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为***购买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劳动仲裁后,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19年7月5日向***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10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故***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以其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在不予受理通知书向其告知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7月5日收到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而***于2019年10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一审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刘洪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姚 强
审判员 朱珊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张可心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审判长魏鸿超
审判员路深淇
审判员朱珊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陈明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