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

某某与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1038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宿州市政务新区通济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副院长。
原告***诉被告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购买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8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16年9月离职。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按照单位要求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但被告因单位性质等原因,一直未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19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10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丽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