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26号
原告:**,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宿州市通济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得阳,任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虹,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