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

某某与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26号

原告:**,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宿州市通济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得阳,任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虹,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