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张滩水电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裕利,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平,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昌市张滩水电站。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河南张溪。
法定代表人:蔡立新,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平,该站副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昌市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大昌路一巷23号。
法定代表人:蔡立新,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灿辉,该管理处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201房之自编202-210。
法定代表人:黄汉禹。
上诉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二局)因与被上诉人乐昌市张滩水电站(以下简称张滩水电站)、乐昌市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原审第三人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20)粤028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水电二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裕利、被上诉人张滩水电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平、冯水清、被上诉人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灿辉、冯水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粤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电二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共同补偿水电二局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损失共计6074518.10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书第18、19页“关于焦点一。……大部分损失数量及金额都没有经过监理公司及被告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确认。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酌情认定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因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损失为317338.17元。”及第22页“关于焦点三。……本院酌情认定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因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损失为317338.17元。”属事实认定不清,该部分损失不应属酌情处理部分,而是应当判赔部分。在司法上,“酌情处理”是指法官在法律事实要件明确之下,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表现。根据涉案《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城建工程2019年洪灾导致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六、鉴定意见“1、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城建工程2019年洪灾导致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工程造价(双方无争议确认损失数量部分)为:叁拾壹万柒仟叁佰叁拾捌元壹角柒分(¥317338.17元)”,涉案洪水造成水电二局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损失为317338.17元为无争议项,是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赔偿水电二局的损失项,不属于法院酌情处理范畴。二、根据一审判决第20页“关于焦点二。……因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均属永久工程,故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在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原告财产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即被告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承担。”,那么关于“6.13”洪水,涉案《鉴定意见书》之《工程造价鉴定汇总表》(详见鉴定报告第009页)第二点第3项已鉴定审核出“6.13”洪水二期基坑损失为:2191474.22元,且涉案《鉴定意见书》系经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组织各方现场进行勘查并记录形成,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损失,只是因为该损失没有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会签,而对该项列明“双方不确认损失数量部分”。但一审法院在确认“6.13”洪水造成了水电二局损失的前提下,却仅依据双方不确认且罔顾水电二局所举证的证据,而对“6.13”洪水损失均额均不予认定,显属事实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对“6.13”洪水损失金额依法认定。(一)涉案《鉴定意见书》附表8、9、10所列“6.13”洪水二期基坑损失汇总表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分析。根据涉案《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条“(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及《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之约定,下列费用(合计:1518839.74元)应由发包人承担:首先,《鉴定意见书》附表8:一基坑材料损失;二、基坑初期排水机械台班;三、安、拆抽水设备签证单;四、岸上签证单分别属于材料损失、抽水费用(涵盖人、材、机、电费)、因抢险抽水而实际发生的大型设备进退场费用、因抢险抽水而实际发生的岸上作业费用,合计:162896.98元,该部分费用属于永久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其次,《鉴定意见书》附表9:一、二期围堰断面恢复、二、基坑材料损失,合计:1344693.20元,该部分费用属于永久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再次,《鉴定意见书》附表10:一、基坑材料损失,合计:11249.56元,该部分费用属于永久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二)水电二局一审所提交的证据3《施工日志》、证据4《施工报告单》、证据5《会议纪要》(监理[2019]专纪要05号总30号、粤源监理[2019]纪要08号总87号)、证据10《损失清单》之“6.13”洪水二期基坑损失汇总及水电二局一审提交的证据《人工及机械台班汇总》、《张滩二期钢筋进场统计表、采购发票》《设备租赁合同、发票》《结案通知书、一、二审判决书》及《施工图纸》等分别从施工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各方分别佐证了《鉴定意见书》从附表8、9、10所涉损失的客观存在。(三)水电二局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施工日志》等及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一审提交的证据6、7、8、9、11、15共同佐证了《鉴定意见书》从附表8、9、10所涉损失的客观存在。三、一审判决第22页“关于焦点三。……因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承建的其承建的《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因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的损失为8254536.71元,故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向其补偿其损失8254536.71元中超过317338.17元的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显属事实认定不清,恳请二审法院对“2.23”洪水、“3.5”洪水未认定的损失金额依法认定。(一)对涉案《鉴定意见书》附表3、4、5、6、7所列“2.23”洪水、“3.5”洪水未经三方确认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分析:根据涉案《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条“(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及《补偿协议(三)》之约定,下列费用(合计:4555678.36元)应由发包人承担:首先,《鉴定意见书》附表3:一、工程材料;三、抢险费用;四、人工;合计:2690941.11元,该部分费用属于永久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其次,《鉴定意见书》附表4:一、工程量;二、清理费用;合计:1659737.25元,该部分费用属于永久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再次,《鉴定意见书》附表5:一、工程材料;二、抢险费用;合计:12600.00元,该部分费用属于永久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最后,附表7:一、其他;合计:192400.00元,该部分费用属于永久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二)水电二局一审所提交的证据3《施工日志》、证据4《施工报告单》、证据5《会议纪要》、证据10《损失清单》及水电二局一审提交的证据《人工及机械台班汇总》《张滩二期钢筋进场统计表、采购发票》《设备租赁合同、发票》《结案通知书、一、二审判决书》及《施工图纸》等分别从施工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各方分别佐证了《鉴定意见书》从附表3、4、5、6、7所涉损失的客观存在。(三)水电二局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施工日志》等及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一审提交的证据6、7、8、9、11、15共同佐证了《鉴定意见书》从附表3、4、5、6、7所涉损失的客观存在。综上一、二、三所述,水电二局认为,在涉案《鉴定意见书》所列因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的损失未经双方确认的金额7818579.35元中,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应共同赔偿水电二局的损失金额为6074518.1元,恳请二审法院结合事实和双方证据材料,依法依约认定,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张滩水电站辩称,请求驳回水电二局的上诉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张滩水电站和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是两个不同的独立主体。张滩水电站是国有企业;而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是项目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建制。张滩水电站不是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投资主体,也未共同参与建设,虽有部分人员交叉,但是性质不同,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存在混淆的情况。
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辩称,请求驳回水电二局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虽然没有完全准确地反映真实客观的情况,但对这个判决结果,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能够接受,因此要求维持一审判决。二、一审判决认为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主张水电二局迟延履行的抗辩不能成立是错误的。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二期土建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工程)珠基98.5米高程以下(后述所指高程系珠基高程)水下工程施工工期水电二局是否存在迟延履行,水电二局是否履行施工合同及其投标文件约定的工期承诺。这是判断和认定是可避免还是不可避免地受到洪水影响的关键因素、重要环节。如果水电二局在二期土建工程施工中能够按照施工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就完全能够避免2019年“3.5”、“6.13”两场冲毁上游临时施工围堰的洪水。首先需要解决以下问题:1.损失是什么原因造成的?2.如果不迟延履行,洪水的造成损失是否可以避免,洪水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3.即使洪水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若有损失需要补偿的话,哪些应该补偿,哪些不补偿,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该如何界定?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遭遇到洪水的损失是否因水电二局迟延履行后造成的损失,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应否予以补偿?就此对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是否迟延履行进行分析:本案的工程项目分两期施工。诉争的洪水及损失是在第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第二期工程施工期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一)2019年3月5日洪水到来之前,有大量的证据证实水电二局迟延完成本案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本案的证据已经证实:鉴于一期工程的工期已存在严重延误,因此在二期工程开工后特别着重对工期的约束。水电二局在2018年9月1日将制定的《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报告单》(承包【2018】报告-004号)(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形式上报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和粤源公司,粤源公司和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批复意见是:“基本同意二期工程施工方案,但以下几点必须保证:1.二期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中二期围堰拆除时间为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30日因已在汛期内,按照防洪度汛要求,二期围堰必须于2019年4月15日汛期前拆除完成,以保证2019年防洪度汛安全”。同时《施工组织设计》附件《张滩闸坝二期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明确规定了二期工程5~12孔闸坝和右岸进水闸等闸墩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必须在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工期181天)。水电二局对批复无意见,该内容也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对双方有约束力。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2约定:本款增加:为了达到工期目标,经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工期,不允许延误。如监理人认为阶段进度计划不能满足确保关键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修改原施工计划并提供施工保证措施。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补偿要求。二期工程从2018年9月1日开工以来,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施工日志和粤源公司的监理日志全程记录了水电二局的施工人员、设备数量都没有达到《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造成了工程进度迟延,2018年12月28日会议纪要(粤源监理【2018】纪要20号总19号)指出工期已滞后20多天。面对即将来临的汛期,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已经预计到的洪水,在此期间,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粤源公司心急如焚,不断提醒,不断督促,多次发出要求水电二局增加人员和设备的督促函,但效果不大。为此,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将工程进度存在严重迟延的情况上报项目主管部门乐昌市水务局和乐昌市人民政府,乐昌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1月11日以乐府函【2019】3号文《关于要求加快张滩闸坝工程施工进度的函》指出水电二局已经迟延了1个月的工期,告知水电二局造成迟延的四个严重后果(1.影响2019年防洪及安全度汛工作,京广复线铁路的安全运行;2.乐城街道张溪村委会几百亩农田将受淹、还危及几个村庄上千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3.影响左岸电站2019年正常蓄水发电,会造成发电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张滩水电站270多名干部职工将面临停发工资的困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4.增加二期土建工程投入),强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追赶工期。此时还尚未发生2019年“3.5”洪水,就被证实水电二局已经迟延履行了一个月的工期,之后水电二局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在《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计划,依旧一再延误。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施工现场拍摄的相片可以反映出当时的情况,在2019年“3.5”洪水到来之前,二期工程5~12孔闸坝和右岸进水闸等闸墩珠基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施工完成情况闸室9个约完成22%、闸墩10个约完成60%、4500m2消力池和海漫约完成50%,从以上数据证实了二期工程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已经迟延履行。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5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水电二局在投标文件3.2.2施工工期承诺:“如施工过程工期紧迫我们将无条件增加设备、物资和人员。”但水电二局对于已经延误的工期没有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没有根据施工需要加班加点进行抢进度补救。至于2019年2月23日乐昌峡泄洪最大流量约800m3/s造成二期下游混凝土纵向围堰与土石围堰接头处部分虽然有塌方,但未造成垮堰,没有影响基坑施工(有塌方部位照片为证),后经加固修复。但由于右岸润昌电站尾水排水渠挡土墙(该墙是水电二局自行填筑)垮塌,造成电站排出的水全部进入基坑淹没了部分施工设备和工具,施工日记记录了基坑排水处理复工时间为4天,因此“2.23”造成淹没基坑与本案无关,其这部分损失即使有,也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无关。(二)2019年6月13日洪水到来之前,也有大量的证据证实本案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还是迟延履行。由于水电二局在2019年3月5日前没有完成二期工程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影响了闸门安装下闸挡水,造成了临时施工围堰冲毁,淹没了部分材料、施工工具和闸室基础。“3.5”洪水过后为了尽快恢复施工,2019年3月12~13日召开了恢复工程施工专题会议,乐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水务局的相关领导都参加了会议,会议再次确定完成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的最终控制时间为2019年6月1日。工程复工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和粤源公司在2019年3月、4月、5月期间通过每周工程会议、函件、现场书面通知等形式要求水电二局增加施工人员和设备赶工期,要求水电二局在2019年6月1日前完成二期施工的计划目标。无论如何,水电二局应当加班加点赶工期,但水电二局还是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工程进度始终迟延,在2019年“6.13”洪水到来之前,二期工程5~12孔闸坝和右岸进水闸等闸墩珠基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施工完成情况闸室9个约完成90%、闸墩10个约完成85%、4500m2消力池和海漫约完成85%,从以上数据再次证实了二期工程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还是再次迟延履行,最终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工期迟延了90天,拖延工期超50%的时间。(三)由于水电二局的工期迟延履行,使二期工程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遭遇了2019年“3.5”、“6.13”等二场超设计流量洪水的袭击并造成的损失,而工期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二期工程从2018年9月1日开工至2019年2月28日完成水下工程的工期为181天(半年),这个时段基本上是枯水期,是水利工程水下施工的黄金季节,本案工程开工正处于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条件,所谓天时即水下工程施工正处于枯水期,当年下半年降雨量偏低;所谓地利即是根据气候分析将二期工程开工时间提前了一个月,即从原计划2018年10月1日开工改为2018年9月1日开工,乐昌市张滩水电站为了配合本案工程(本工程列入了省民生工程)施工,从2018年9月1日开始停止发电生产,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又通过和乐昌峡水利枢纽管理处的协商沟通,要求该处配合本案工程施工,关键时刻控制下泄流量,同时工程没有永久性征地拆迁;所谓人和即本案工程从一期工程开工至二期工程施工阶段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拖欠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后述)。在那么好的施工环境和条件下施工工期还出现迟延,从这个问题可以看出水电二局对工程施工非常不重视,对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和粤源公司指出的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和处理建议置之不理,所以不论在一期工程施工、还是二期工程施工都存在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严重不足、现场管理欠缺不到位、没有根据施工需要进行加班加点抢工程进度等问题。这与水电二局在投标文件的施工承诺(详见:投标文件第38~39页)保证相违背,违反了《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4)条、通用合同条款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第(2)条等相关条款,同时水电二局作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丰富水利施工经验的省级企业、上市公司,完全有能力、有实力按期完成其自身制定的施工计划,出现工期延误就是水电二局自己的责任。综上所述,如水电二局在《施工组织设计》和2019年3月12~13日《专题会议纪要》(粤源监理【2019】专纪要02号总27号)约定的工期时间内完成二期工程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就完全可以避开“3.5”、“6.13”二场垮堰洪水损失,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认为“3.5”、“6.13”两场洪水应该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洪水。即使是不可抗力的洪水,根据《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22.1.1第4项约定: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这是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之一,因工期迟延履行后所导致的损失应由水电二局自行承担的。三、从法律和工程技术层面澄清几个焦点问题。(一)水电二局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诡辩:因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没有及时支付进度款,影响工程进度,所以工程施工无法按计划实施。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经核查后不存在这种情况:(1)3.5洪水前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况:2019年1月21日水电二局申请工程进度付款为543.9万元,按照合同规定扣除工程预付款和质保金后已付451.78万元,截止本期末累计完成投资额为8338.76万元(含工程变更项目投资额的755.45万元),已累计支付进度款6750.63万元,占完成投资额的81%;2019年1月24日水电二局又申请工程进度付款为87.33万元,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按合同约定已支付;2019年2月春节期间水电二局没有申请工程进度付款,因此不存在因欠付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2)6.13洪水前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况:2019年3月26日水电二局申请工程进度付款为104.85万元,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按合同约定已支付;2019年4月24日水电二局申请工程进度付款为127.69万元,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按合同约定已支付。因此,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在6.13洪水前也不存在因欠付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3)2019年6月15日水电二局申请工程进度付款为326.27万元,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按合同约定已支付,6.13洪水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均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二)关于水电二局工期延期问题。一审法院对工程总工期和二期工程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的工期有误解,因水下工程施工时间与气候紧密相关,枯水期是水下工程施工的黄金季节。因此制定和实施水下工程的工期计划尤为重要。水电二局提供的关于工期延期《监理报告》(粤源监理【2016】报告01号)和(粤源监理【2019】报告07号)以及《报告单》(广东水电二局【2019】报告019号)内容属实,其中报告01号和报告07号没有详细的施工计划,但报告的工期延期时间是指工程的总工期延期,而不是单一的土建施工工期,总工期包括土建施工(分水下工程和岸上工程施工)、闸门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等。发生迟延履行之后的这个总工期的事后延期,不是认可其98.5高程以下土建工程的迟延履行获得了延期。二期工程98.5米高程以下水下工程的工期仅仅只是总工期的一部分,从三个报告的工期延期说明了水电二局从一期工程开始就有工期迟延履行的不良惯例,水电二局现剩余的收尾工程(监测设施施工)到目前为止还未完工,与《报告单》(广东水电二局【2019】报告019号)规定的工期相比,已延期二年,《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5约定“承包人工期延误:当发生实际施工进度比计划进度每滞后1天,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000元/天;当发生实际施工进度比计划进度每滞后30天以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0元/天。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征地、拆迁等),工期顺延。”所以水电二局申请工期延期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但广东水电二局【2019】报告019号文规定合同工期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止,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按照合同条款应追索水电二局从2020年3月31日以后未完成工程量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三)关于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及工程设备的区分:《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3.2、1.1.3.3、1.1.3.5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及工程设备作出了解释。涉案《鉴定意见书》从标题到内容有多处错误:首先,标题的“重做修复工程”是永久工程还是临时工程没有标注明,“3.5”、“6.13”二场洪水冲毁的围堰是属于临时工程,而不是闸室和闸墩等永久工程;其次,虽然《鉴定意见书》第六项鉴定意见第2点内容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不确认,但其附件3抢险费用项目、附件4表内工程量135.25万元、附件9表内二期围堰断面恢复95.24万元等所用材料和费用都是临时围堰工程,附件3设备工器具、附件7其他项目、附件8基坑材料、附件10基坑材料等所统计的都是施工用设备工具类。根据《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21.3.1约定,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为(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施工合同》第3条已注明:临时工程总价承包。所以《鉴定意见书》和水电二局的民事上诉状有误导法官的嫌疑。(四)关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和水电二局在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首先声明此协议是一期的协议,与本案无关,水电二局强行将其拉入本案的目的是误导法官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有赔偿的惯例。签订该协议的背景是由于水电二局在一期工程建设施工的工期一再延期,才造成2018年1月8日乐昌峡下泄750m3/s使左岸电站尾水渠(堰顶84m高程)施工小围堰(堰顶高程珠基84m)漫顶倒灌,影响尾水渠施工,因2018年汛期快到了,为了确保2018年安全度汛,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出于人性化,没有追究水电二局延期损失,并要求水电二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尾水渠工程,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承担该部位施工抽水电费和工程费。需要提醒法官的是,该协议涉及的围堰与本案冲毁的大围堰(堰顶高程珠基97.5m)有本质区别。四、关于损失6074518.1元没有证据支持。首先,水电二局现场的物品及其损失无法证实是真实的。其损失清单均是水电二局单方编制,现场无法核实,水电二局提供司法鉴定的损失总额为1200多万元毫无证据,无法确认,也未得到确认。其次,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和特殊情况说明中做了阐述。再次,按照《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这部分损失的真实性是无法确定的,鉴定申请是应当不予受理和终止的。综上所述,本案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书以及张滩闸坝二期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粤源公司对水电二局的来往函件、市政府的函、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都已经证实了水电二局遭遇到的洪水不是不可抗力,而是在发生洪水前根据气象预报是可以预见的,如果水电二局施工工期不迟延履行,如期完成98.5米高程以下的施工,其损失不会发生,因此这些损失不是不能预见、不可抗拒、不能避免的。本案是由于水电二局的施工工期一再迟延履行,无法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98.5米高程水下工程的施工任务,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因施工单位迟延履行工期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水电二局自己承担。
粤源公司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水电二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向水电二局补偿损失8254536.71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全部由张滩水电、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水电二局通过竞标承建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发包的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2015年10月8日,水电二局(中标人,承包人)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发包人)签订《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为实施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项目名称),已接受水电二局的投标,并确定水电二局为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项目名称)的中标人,签约合同价为91783166.83元,本工程主体部分采用单价承包方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1020日历天。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1.1.1约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由发包人承担。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016年11月3日,水电二局(承包人,乙方)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发包人,甲方)签订《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补充合同书》(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含预留金)以《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的签约合同价91783166.83元调整为97997501.93元。
2018年2月28日,水电二局(乙方)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甲方)签订《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该补充协议(三)约定:由于在2018年1月8日上游乐昌峡泄洪,导致张滩闸坝左岸尾水明渠施工的部分临时围堰及临时道路漫顶水被冲塌,影响施工。为完成尾水明渠的开挖、边坡防护及尾水闸门封堵等施工任务,需要重新对相关施工部位进行围堰填筑、临时道路填筑以及尾水渠段抽排水等工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1.甲方承担被冲毁的隔水墙的重建费用。2.甲方承担重新修筑围堰及临时道路的费用。……如果在施工期内因围堰外水位过高导致围堰毁坏,则①工期顺延;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施工期间,当地降雨及上游电站泄洪引发洪水,数次冲毁部分已完工的工程。水电二局也多次出具《报告单》,记载超标洪水发生等情况。其中,2019年3月18日,水电二局出具内容为“报告事由:近期连续降雨,乐昌峡枢纽持续泄洪,由此:(1)2019年2月23日~24日,乐昌峡最大出库流量为1060m3/s,致使张滩闸坝二期下游围堰裹头被冲毁,造成基坑大面积停工。按照监理和业主的指示,我部从2月24日开始对裹头进行了抢修和加固,至3月1日完毕达到设计要求;(2)2019年3月5日~6日,乐昌峡出库流量从448m3/s开始持续加大(最大2400m3/s),张滩库区水位陡升,在5日17时许(此时乐昌峡出库流量从1823m3/s),洪水漫过张滩闸坝二期上游围堰堰顶,造成上游围堰决口,基坑全部被淹没,造成全面停工,给我部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因为张滩闸坝二期工程枯水期设计导流流量为1043m3/s,所以以上洪水均属于超标洪水(且未计区间流量)。按照《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不可抗力﹥,鉴于以上事件对我部造成的损失和为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恳请上级领导能予以相应的补偿。为谢!”的《报告单》【报告单编号为广东水电二局[2019]报告001号】。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作为发包人于2019年3月18日在该报告单上发包人处加盖公章并写明发包人意见如下:经管理处会议决定:(1)由业主施工组、监理、承包人等三方现场清点统计受损数量,并提供和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2)补偿费用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粤源公司作为监理机构于2019年3月20日在该报告单上监理机构栏加盖公章并写明监理机构意见:这次洪水事件,应组织专题会议进行协商讨论,同时应抓紧时间,即早恢复施工,减少双方损失。2019年6月17日,水电二局出具编号为广东水电二局[2019]报告009号的《报告单》记载:“2019年6月12日8时许,右岸小电站(润昌电站)发电泄流导致右岸引水渠临时围堰被冲破,水流灌入基坑。我部对基坑内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了抢救,但大部分均被淹没在基坑里。我部现提交基坑中机具设备的清单,请贵部审核。”粤源公司于当日在该报告单上监理机构栏加盖公章并写明监理机构意见:基坑被淹没情况属实,至于基坑内淹没的材料及设备待基坑清理时三方进一步核实。
因洪水影响,水电二局于2019年7月30日提出延长工期申请报告,该报告载明:“根据《总进度计划(第一次调整后)》(粤源监理[2016]进度批复02号),张滩闸坝二期工程水下部分完成的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由于受2019年‘3.5洪水’影响使施工进度受阻,在2019年3月13日的专题会议上(监理[2019]专纪要02号),调整了水下部分完成的节点时间为2019年6月1日。5月5-7日上游乐昌峡枢纽释放超标流量,使二期围堰及基坑处于险情之中,应业主要求对基坑中的人员、设备等进行撤离和转移,延缓了施工进度。6月10-15日期间,乐昌峡持续泄洪,二期围堰在6月13日第二次被冲毁,基坑二度被淹。截止到2019年7月25日,二期围堰及基坑工作面基本恢复。以上事件影响总工期为143天(3月5日-7月25日)。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考虑到后续未完的工程,我部请求工期顺延365天,特此报告。”
2019年8月12日,粤源公司向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出具编号为粤源监理[2019]报告07号的《监理报告》。该报告内容:“我部2019年8月9日收到承包单位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2019]延期001号)延长工期申请报表,审核意见如下:承包人所述2019年‘3.5洪水’、‘5月5-7日’、‘6.13洪水’等影响工期的因素属实,属于不可抗力情况,经审核承包人统计影响天数143天,同意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施工部分施工合同延期143天,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延期365天申请。合同开工时间为2015年10月18日,原合同工期为1020日历天,第一次延期后合同工期为1385天,延期后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日。本次延期后合同工期为1528天(日历天),延期后合同完成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请贵处审批。”。针对粤源公司的该监理报告,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于2019年8月19日答复如下:同意监理报告土建施工延期时间。
水电二局因超标洪水导致围堰闸坝被多次冲垮后造成其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围堰损失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审庭审中,水电二局陈述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2019年发生洪水所产生的损失,因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不配合清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是其自行清点汇总的,故其没有书面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数额。
张滩水电、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对水电二局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数额表示不予认可,并表示水电二局所做的工程到目前为止未完工,且没有在施工节点施工,水电二局工期延期,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水电二局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1.即使有洪水造成损失要三方共同清单,完成事项后按合同约定处理,该行为在2019年3月份之后是进行了共同清点的,不存在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不清点,损失没有得到监理的确认,水电二局的损失可能部分是子虚乌有;2.水电二局的有些损失不属于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范围,水电二局说洪水来了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没告知不属实,且按照合同约定,材料等是随到随用,现有损失扩大了,水电二局的损失不能得到监理和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水电二局存在迟延事实,本案是迟延再遭遇洪水,按照合同约定不能免责。
针对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抗辩,水电二局回应如下:1.其承建的涉案工程大部分已完工,损失的金额理论上是应该双方进行确认,但是由于多次发生洪水后,保险公司都退保,可见损失是惨重的,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仅对补偿表态,但不配合对损失进行清点,对方应为其消极的态度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2.多方文件记载内容显示大家一致认同洪水属不可抗力,且合同及相关会议纪要已经明确载明责任由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承担;3.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是张滩水电站的下设机构,其负责人与水电站负责人一致,其在财产上不具备独立性,故水电二局认为有必要将张滩水电站列为被告;4.通过水电二局多次报告单和会议可以看出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水电二局将损失清单和汇总提供给了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其应该按照水电二局清单进行核对,如有异议,被告可书面提出。另,业主在洪水来临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被告说水电二局扩大损失是逃避责任。
一审法院还查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为事业单位。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以灌溉为主,兼顾发电和航运等综合利用。其举办单位是乐昌市水务局。
一审法院再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水电二局承建的涉案工程因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其财产损失及对工程重做修复工程量损失向一审法院申请损失鉴定评估,一审法院经摇珠选定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在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所造成水电二局的财产损失及对工程重做修复工程量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经鉴定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编号为深合创价鉴(2021)085号《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城建工程2019年洪灾导致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鉴定意见如下:1.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城建工程2019年洪灾导致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工程造价(双方无争议确认损失数量部分)为叁拾壹万柒仟叁佰叁拾捌元壹角柒分(¥317338.17元);2.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城建工程2019年洪灾导致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工程造价(双方不确认损失数量部分)为柒佰捌拾壹万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叁角伍分(¥7818579.35元)。其中,双方无争议确认损失数量部分的项目名称包括:1.2019年3月5日洪水基坑清理人工及机械台班汇总表(金额193747.32元);2.“2.23”洪水、“3.5”洪水导致张滩工地重做工程量及费用损失清单汇总表(金额123590.85元)。水电二局为此预交了鉴定费86000元。
一审庭审中,水电二局认为上述终稿鉴定意见书与其之前作为证据提交的广州汇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的鉴定(损失金额为7756599元)结果相差不大,而且还略高于其之前提交的评估报告,可以反映出其起诉的损失金额是客观的,由此表示请求法院结合两份鉴定评估的数据依法进行认定。
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表示对上述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鉴定意见第一点予以认可,对双方不确认损失数量部分,认为与本案无关,双方不确定损失金额的鉴定依据是由水电二局所提出的数据,这些数据是不真实的,并没有得到三方的确认,由此作出的该部分损失不能作为法院采信的依据。
2021年12月6日,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向一审法院申请对造成涉案项目二期工程5-12孔闸坝和右岸进水闸98.5米高程水下部分工期延误的原因和延误的天数进行鉴定。水电二局认为没有必要对该部分进行鉴定,也没有鉴定的基础。工期延误是根据供水来临以及天气变化导致的,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其不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对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该申请进行了审查: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所申请的工期延误的原因和延误的天数可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本案的审理查明予以确认,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所申请的事项没有鉴定的必要,故一审法院不启动此项司法鉴定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水电二局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均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在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对水电二局财产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是否造成了损失,造成多大的损失;二是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在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水电二局财产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三是水电二局主张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向其补偿损失8254536.71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水电二局对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的情况均以《报告单》的形式作了记载,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和粤源公司也在水电二局记载上述三次洪水情况的《报告单》上签署了意见,且三方也多次以《会议纪要》《监理报告》的形式商讨相应的解决方案。根据水电二局提供的《报告单》《会议纪要》《监理报告》等证据载明的内容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因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水电二局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损失的事实,足以认定。至于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的问题。本案中,水电二局主张的损失数量除少部分是经过监理公司和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三方确认外,大部分损失数量及金额都没有经过监理公司及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确认。水电二局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承建的《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因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其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损失的数额就是其主张的8254536.71元,况且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对水电二局主张的该损失数额不予认可。结合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和粤源公司在水电二局相关《报告单》上均明确表示涉案受损数量由业主、监理、承包人等三方现场清点统计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损失数量在承包方、发包方、监理公司三方确认的基础上予以认定较为合理,因此,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第一项鉴定意见,酌情认定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因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水电二局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损失为317338.17元。
关于焦点二。首先,从水电二局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17日先后出具的《报告单》记载的内容来看,造成涉案损失的原因是2019年发生的三次洪水所导致,并未反映出有其他人为因素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再结合粤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的《监理报告》中也说明涉案2019年“3.5洪水”、“6.13洪水”属于不可抗力,以及发包人(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对此未予否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造成涉案损失的原因符合不可抗力的范畴。其次,从涉案《补充协议(三)》约定的内容来看,水电二局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对2018年1月8日因上游泄洪导致施工工程被冲塌后相关损失费用的承担问题,双方约定是由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承担重做修复的相关费用。2019年“2.23洪水”、“3.5洪水”发生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曾在水电二局的《报告单》上签署“补偿费用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的意见,说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对洪水导致的损失有按合同约定进行补偿的意思表示。结合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该意思表示,根据涉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由发包人承担。”的约定,因水电二局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均属永久工程,故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在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水电二局财产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即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承担。对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以水电二局工期延期(洪水是在工期延期时发生)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等事由提出涉案损失应由水电二局自行承担的抗辩。从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水电二局工期延期的事实确实客观存在,但根据粤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出具的《监理报告》载明“……同意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施工部分施工合同延期143天,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延期365天申请。合同开工时间为2015年10月18日,原合同工期为1020日历天,第一次延期后合同工期为1385天,延期后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3日。本次延期后合同工期为1528天(日历天),延期后合同完成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的内容,以及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同意监理报告土建施工延期时间”的答复,明显反映出水电二局的施工工期延期是经过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即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同意,是经三方协商后的结果,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在同意水电二局工期延期的情况下再主张水电二局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显然不成立。因此,一审法院对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张滩水电站是否应对涉案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与水电二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看,广东省乐昌市张滩闸坝枢纽重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涉及的工程必然是与张滩水电站有关,闸坝是张滩水电站的重要组成部门,虽然张滩水电站与水电二局无合同关系,但合同的履行如何与张滩水电站有利害关系。其次,在合同履行中,张滩水电站参与了监督管理,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答辩状中也称张滩水电站为配合水电二局施工不顾损失停止发电等行为。再次,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也陈述涉案工程已实际使用,从2019年5月28日首台机启动发电,另外两台在2019年7月底发电。张滩水电站是直接受益方,更加证明有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张滩水电站应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共同对涉案损失承担责任。张滩水电站抗辩其不是适格主体,与水电二局没有合同关系及其没有补偿的理由等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三。如前所述,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在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水电二局财产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滩水电站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共同承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涉案《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因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水电二局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损失为317338.17元。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应补偿水电二局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损失共计为317338.17元。因水电二局没有证据证实其承建的《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因2019年发生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的损失为8254536.71元,故水电二局要求判令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向其补偿其损失8254536.71元中超过317338.17元的部分,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0)粤028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一、乐昌市张滩水电站、乐昌市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补偿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及重做修复涉案工程损失共计317338.17元;二、驳回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81.76元,鉴定费86000元,合计155581.76元,由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906.76元、鉴定费82693.81元;由乐昌市张滩水电站、乐昌市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鉴定费3306.19元。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5年10月8日,水电二局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签订的《施工合同》载明,通用条款第3.5商定或确定中第3.5.1条约定,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处。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第5.1.1条约定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第5.1.2条约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第5.1.3条约定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第10条进度计划中第10.2合同进度计划修订规定,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第10.3条约定,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第11.5条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第21.3.1条第(5)项约定,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21.3.2条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本院还查明,水电二局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施工组织设计》载明,基础开挖与结构水下部分(98.8闸后交通桥以下)施工时段为2018年11月9日-2019年4月15日,……本流域连续最大4个月降水量最多的出现在3-6月,占全年降水量50%-60%,4-9月占全年降水量74%。《张滩闸坝二期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载明闸室底板(溢流堰)、闸墩85.0-98.5MC25砼、二期C30砼等施工时段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预制梁、电缆沟吊装、桥面铺装面施工时段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粤源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作出批复,称基本同意二期工程施工方案,但以下几点必须保证:粤源公司和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的批复意见是:“基本同意二期工程施工方案,但以下几点必须保证:1.二期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中二期围堰拆除时间为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30日因已在汛期内,按照防洪度汛要求,二期围堰必须于2019年4月15日汛期前拆除完成,以保证2019年防洪度汛安全;2.二期围堰填筑施工时间为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15日日期间,还是汛期时段,贵部要充分考虑汛期施工的风险,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3.请严格按照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工艺、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施工……4.要组织落实好施工组织设计所需人员、设备确保到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本院再查明,2018年10月22日粤源监理[2018]纪要16号总75号会议纪要载明:“一、土建施工单位二期施工开挖进度与所报计划相比已稍有滞后,目前主要因素有:整个基坑排水系统还未完成,使用的机械效率太低,从而导致二期闸坝基坑开挖进度滞后,因此,要求土建施工单位加强组织……”;2018年11月5月粤源监理[2018]纪要17号总76号会议纪要载明:“一、施工进度要求:1.为达到2019年防洪度汛要求,对土建施工单位右岸二期工程提出进度节点目标:①2018年春节前闸坝及右岸进水闸完成至98.5米高程;②2019年汛期前闸坝及右岸进水闸完成至110米高程(即启闭室楼板),拦河闸门能启闭,同时二期围堰拆除”。其后,2018年11月19日粤源监理[2018]纪要18号总77号会议纪要也载明土建施工单位工期滞后,要求其把工期追赶回来,特别是水下基础部分。2018年12月13日,粤源公司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水电二局加快施工进度。另外,2018年9月20日、12月19日及2019年1月7日、1月8日,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分别向水电二局发出《关于要求抓紧落实施工队伍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完成2019年汛前施工目标的函》等,反映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认为水电二局施工进度缓慢,工期已滞后半个月、一个月等,要求其增加施工人员及设备。2019年1月11日,乐昌市人民政府向水电二局发出《关于要求加快张滩闸坝工程施工进度的函》,认为其工程进度与计划目标相差甚远,5-12孔闸坝和进水闸基础只完成60%,还有40m进水闸上游挡墙和60m下游分水墙基础未浇筑,严重滞后一个月工期,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增加人员及机械设备赶超滞后的工期。2019年2月21日,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再次向水电二局发函要求其增加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加班加点把滞后的工期赶回来。粤源公司作出的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5份《监理月报》均反映二期工程滞后,主要因素为施工管理组织存在问题、人员不足等。2019年3月12月-13日形成的粤源监理[2019]专纪要02号总27号会议纪要载明,因受3.5超标洪水影响,施工节点工期进一步调整,经参建各方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在未发包超导流洪水情况下,2019年6月1日必须完成珠基98.5米高程以下所有剩余施工项目,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如发生超围堰导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临时围堰以及损坏正在施工围堰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业主方承担,施工工期顺延,如截止2019年6月1日前未发生影响土建施工的超围堰导游洪水等自然灾害,土建施工方应保证按时完成6.1节点目标,否则土建施工方承担2019年6月1日后超围堰导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围堰风险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审询问中,水电二局及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明确双方争议的是二期工程中产生的水损,现双方工程已进入结算阶段,但结算不包括本案所涉三次水损;汛期是指4月-10月。水电二局更正其二审上诉请求金额为6747152.58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水电二局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水电二局主张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承担因“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造成的损失6747152.58元依据是否充分。
本案中,水电二局主张因“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为不可抗力,故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其因洪水所致材料、设备等损失经鉴定后,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应向其赔偿。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则主张因水电二局自二期工程开工后即存在施工进度滞后的情况,致可避免的水损未能避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且水电二局主张的损失无依据,不予认可。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主张水电二局施工进度滞后的问题。从双方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等文件来看,涉案水利工程有其施工特点,施工进度与汛期相关。水电二局在二期工程开工前即已作出《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进度作出计划,根据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水电二局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施工,且不管何种原因致工期滞后,均应接受监理方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施工计划。但从各方参与、监理方作出的会议纪要及监理方形成的《监理月报》来看,2018年10月22日起水电二局即已存在施工进度滞后的情形,且主要因素为施工管理及人员不足问题。2018年12月13日,监理方粤源公司还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水电二局加快施工进度。而2018年9月20日、12月19日及2019年1月7日、1月8日,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分别向水电二局发函,认为水电二局施工进度缓慢,工期已滞后,要求其增加施工人员及设备。2019年1月11日,乐昌市人民政府也向水电二局发出《关于要求加快张滩闸坝工程施工进度的函》,认为其工程进度与计划目标相差甚远,5-12孔闸坝和进水闸基础只完成60%,还有40m进水闸上游挡墙和60m下游分水墙基础未浇筑,严重滞后一个月工期。直到2019年2月21日,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仍向水电二局发函要求其增加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加班加点把滞后的工期赶回来。由上述事实可知,水电二局在二期工程前期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工期滞后的情形,其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前期迟延施工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故可确认其并非按计划完成水下工程部分。从水电二局主张的三次水损来看,涉案三次洪水亦是损毁水下工程部分,在此情况下,水电二局主张的损失显然与其延迟履行施工有关,其要求按《施工合同》约定,判令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赔偿其被冲毁的材料及设备,违背诚信原则,应不予支持。水电二局还主张其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延长工期时,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予以同意即为认可其工期进行变更,不应按原工期确定其施工进度。对此,本院认为,工期延长事项发生在后,不能以此否定水电二局未按进度计划施工的事实,且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虽同意工期延长,但并非就此认可承担水电二局的全部水损,以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发生在后的同意工期延长事实推定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承担水电二局的水损,也显失公平。因此,对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答辩所称其不承担水电二局迟延施工所致水损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二、关于水电二局主张的“2.23”洪水、“3.5”洪水、“6.13”洪水损失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除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在“2.23”洪水、“3.5”洪水后与水电二局、粤源公司共同确认的部分损失外,水电二局对于三次洪水损失的证据为其自行统计的表格,无法证实其实际损失,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表3-10也系称根据水电二局申诉量予以确认。从水电二局向鉴定机构反映的损失来看,结合水电二局二审上诉自认,其统计的损失中确有部分不应属合同约定的应由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补偿的项目,可见,水电二局统计的损失也并不全面客观,且与合同约定相符。水电二局还提供其购买钢材的合同、单据及其被他人起诉设备损失的民事判决,但合同、单据仅反映其购买钢材等材料的情况,材料是否全部进场及已使用情况,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据,水电二局也未能提供证据反映其已按合同向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或粤源公司报批进场材料情况,至于民事判决仅反映水电二局丢失设备的事实,无法反映丢失原因,故以上证据均不能充分证实水电二局的实际损失。综上,水电二局主张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承担其因三次洪水所致的6747152.58元损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考虑在“2.23”洪水、“3.5”洪水后,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认可其可补偿经三方共同确认的损失,故一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书》中表1、表2三方确认的损失认定由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张滩水电站予以赔偿并无明显不当,且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也未就此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而关于水电二局主张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未提起上诉,即为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张滩水电站、张滩闸坝工程管理处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明显与当事人本意不符,本院对此难以认同。
综上所述,水电二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0.26元,由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小华
审判员  梁晓芳
审判员  凌永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