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汇兴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汇兴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丰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吉林市丰满区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211民初2245号
原告:吉林省汇兴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安街A2-7-2(财联小区**楼东三门**)。
法定代表人:楚紫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吉林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农业农村局,住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div>
负责人:王占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汇兴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兴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吉林市丰满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丰满农业农村局)建设勘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支付工程款43.88万元;2.判令丰满农业农村局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丰满农业农村局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8日,汇兴公司与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汇兴公司承担“吉林市丰满区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合同并约定:工程勘察设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10号文)计算,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支付时间为原告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时。合同签订后,汇兴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并交付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吉林省水利厅向吉林市水利局出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吉林市丰满区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吉水技295号),《意见》认定汇兴公司编制的《实施方案》符合国家政策和要求,建议及时给予批复。《意见》附件明确,勘察设计费为43.88万元。2018年7月11日,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丰满区发改局出具《关于吉林市丰满区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吉市发改农村审批发60号),认定工程总体布置合理、各项措施可行,同意项目建设。《批复》附件2再次明确勘察设计费43.88万元,附件3明确项目勘察设计不需要招标。但是,汇兴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后,至今没有收到勘察设计费。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作为合同签订主体,应当履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同时,其举办单位是丰满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住所地相同围在丰满区农业农村局职能范围之内,法定代表人由丰满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担任,注册从业人员只有两个人,案涉工程项目主持单位实际是丰满农业农村局,工程建设资金也由丰满农业农村局负责,以上说明丰满农业农村局是案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年度报告数据显示其资金充实。汇兴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微型企业。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丰满农业农村局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拖欠款项,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现汇兴公司不请求承担支付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责任,只请求将拖欠款项本金支付给汇兴公司,故特提出诉请如上,望贵院裁如所请。
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辩称,汇兴公司所诉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关于设计费问题我们与汇兴公司进行过沟通,当时的项目是2018年实施,由于当时水利行业的招标标准是50万元、财政招标标准是20万元。我们与财政沟通,对招标标准提出异议,财政认为应履行财政的招标标准,该项目当时未采取招标方式,所以财政也未给我们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款。
丰满农业农村局辩称,汇兴公司诉请我们与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他意见同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汇兴公司提供的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吉林市××区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关于呈报《吉林市丰满区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请示、关于吉林市丰满区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组织结构代码、年度报告、工作职责范围截图,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与丰满农业农村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8日,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作为委托方与承接方汇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为“吉林市丰满区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双方约定:工程勘察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20】10号文件)。经双方协商,本工程勘察设计费用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准。汇兴公司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时,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按相应阶段支付汇兴公司勘察设计费。2018年5月31日,吉林省水利厅发布吉水技[2018]295号文件,核算涉案工程勘察设计费43.88万元。2018年7月11日,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吉市发改农村审批发[2018]60号文件,核算涉案工程勘察设计费43.88万元、对勘察招投标未作规定。涉案工程现已全部实施完毕。
另查明,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于2008年8月21日成立,注册资金137万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本院认为,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与汇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作为合同相对人,应按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汇兴公司具有相关勘察资质,以自身具备的专业能力,依合同约定,向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提交勘察资料后,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亦应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勘察费用,且经多部门报批审批后,均对涉案工程的勘察费为43.88万元予以确认,故本院对汇兴公司要求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给付勘察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丰满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作为事业单位并非丰满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其有独立的注册资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其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亦应独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本院对汇兴公司要求丰满农业农村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市丰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林省汇兴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43.88万元;
二、驳回吉林省汇兴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1元,由吉林市丰满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悦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