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光电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中投光电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6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中投光电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帅希根。
被执行人:代荣贵,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关于***申请执行中投光电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代荣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1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其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257756.7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投光电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66407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766元后,其余款项人民币262641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3766元已依法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