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503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平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平市紫气大路4517-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08年5月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47432元(14个月×3388元/月);三、请求判决被告因违法行为支付原告赔偿金94864元(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四、请求判决因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告,支付原告待通知金一个月工资3388元;五、请求判决被告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20273元,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一倍工资142296元,合计162569元。六、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已垫付应由被告缴纳的社保基金90732元,欠缴职工医保37377元,失业金26400元,合计154509元。以上合计46276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建立劳动关系,在该单位工作14年,2013年9月至2016年9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它时间均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1年12月22日被告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13年零7个月,期间因被告的原因,只给原告申办了住房公积金,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的部分,原告垫付了社保基金被告应承担的部分90732元,欠缴职工医保37377元,由于被告未给缴纳失业险,无法领取失业金,应由被告支付失业金26400元,2021年12月22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被告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四平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注册和办公地点均在四平市铁东区,本案应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明,本案被告的实际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四平市铁东区,故本案应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平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