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民初193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大达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79883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中浦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195262),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昊,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大达化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浙0211民初1939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57631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大达化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大达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57631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君良
代书记员 余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