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绿源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铁岭绿源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本溪市佳和公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04民初2083号 原告:铁岭绿源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新台子镇金阳小区7#2单元101、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本溪市佳和公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宁路97-2号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铁岭绿源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市佳和公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铁岭绿源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绿源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