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1122民初1006号
原告:广西桂盛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麒麟里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远(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远(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山兴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城新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广西桂盛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公司)与被告钟山兴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款153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8780.11元(利息自2021年3月5日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后续利息自2023年5月1日其以15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11月20日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GS2019-ZS-05、GS2019-ZS-06。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0至2021年将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给被告,截至目前,钟山县十里画廊旅游扶贫项目明家湖引水渠工程、荷塘九屋引水渠工程已投入使用或进入施工状态,但是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兴钟公司辩称,一、本案合同价包括几个部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是一个发包项目里两个不同的子项目,桂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初步设计图及施工图,无权要求兴钟公司支付设计费。(一)2019年11月8日,桂盛公司、兴钟公司双方就“钟山县十里画廊旅游扶贫项目荷塘九屋引水渠工程项目”(项目地点:公安镇)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资料及文件名称: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份数:8套,内容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七条合同总价77900元,该费用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勘察等。第8.1条支付方式:施工图完成并出具项目招标工程量预算通过财政评审后(或进入施工),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第9.2.1条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2日、2021年3月5日期间,才陆陆续续提交未盖章版的初步设计图纸。必须要说明的是,提交初步设计图纸的时间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且迄今为止,并未向被告提交施工图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签收单为证。(二)2019年11月20日,桂盛公司、兴钟公司双方就“钟山县十里画廊旅游扶贫项目明家湖引水渠工程项目”(项目地点:燕塘镇)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资料及文件名称: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份数:8套,内容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第7.1条合同总价75100元,该费用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勘察等。第8.1条支付方式:施工图完成并出具项目招标工程量预算通过财政评审后(或进入施工),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第9.2.1条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2日、2021年3月5日期间,才陆陆续续提交未盖章签字版的初步设计图纸。必须要说明的是,提交的时间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且迄今为止,并未向被告提交施工图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签收单为证。实际上,该项目至今也没有入场施工。以上足以明确,系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初步设计图、施工图,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1条支付方式的约定,本案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支付设计费。(三)根据《民法典》第781的规定(承揽合同一章),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525条也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初步设计图,甚至施工图至今未交付。很显然,系原告违约在先,在原告没有消除违约行为之前,被告依法有权暂缓支付设计费,且不构成违约付款,这也是被告依法正当合理地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二、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原告主张按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违约方无权向守约方主张违约损失。三、如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需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费用应做如下调整。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需要支付设计费的,被告要求依法减少支付报酬。因为原告提交的初步设计图纸是未盖章版的,且施工图没有交付,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施工图完成并出具项目招标工程量预算通过财政评审后(或进入施工),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很显然,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第二份设计合同至今无法入场施工。根据《民法典》第800条,原告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被告有权要求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为此,被告请求减少报酬的金额为153000元。如法院认定需支付设计费,那利息也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央行最新公布的LPR3.55%计算。因为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双方一直对设计费用的减少及减少金额未能进行重新结算并结算完毕,同时第二份设计合同至今未入场施工。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质证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即设计图纸(原件)、不予认可,并认为根据设计行业规范要求,设计图纸应在每页盖有设计公司的公章明确图纸的出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签收单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签收单证明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施工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工程现状照片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关图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聊天记录、证据6律师函及回执的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并认为系原告未按要求提交设计文件,违约在先导致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图片的三性有异议,并认为由被告提交的土地整治项目铭德公司排水沟设计图、土地整治项目排水沟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现状图、桂盛公司初步设计图足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该组图片系广西钟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建设的排水沟,项目名称为:贺州市钟山县燕塘镇张屋村明家土地整治项目,并非案涉的引水渠工程项目。且不管是水沟的河流走向还是水沟的宽度均与原告提交的设计图及现场图片不一致。原告质证后对被告提供的初步设计封面、施工图封面的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并认为不能证明本案中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是独立的。对被告庭后补充提供的证据土地整治项目铭德公司排水沟设计图一页、土地整治项目排水沟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现状图、桂盛公司初步设计图一页(宽度8米)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
本院综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份【编号:GS2019-ZS-05、GS2019-ZS-06】(原件)、设计图纸(原件)、签收单、工程现状照片、聊天记录、律师函、回执以及原告庭后补充提供的明家湖引水渠的现场照片,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相互印证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钟山县十里画廊旅游扶贫项目荷塘九屋及明家湖引水渠两个工程的设计任务,原告按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后,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于被告施工,现钟山县十里画廊旅游扶贫项目荷塘九屋引水渠、明家湖引水渠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至今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初步设计封面、施工图封面,因没有实质内容,不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更不能证明被告拟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庭后提供的土地整治项目铭德公司排水沟设计图一页、土地整治项目排水沟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现状图、桂盛公司初步设计图一页(宽度8米),无法证明被告与广西铭德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进而无法证明目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明家湖的排水工程设计图为广西铭德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即使目前投入使用明家湖渠道的实际宽度与原设计宽度不一致,但仅凭某段渠道的宽度与设计不符显然不足说明该工程设计图纸不属于原告设计,也无法据此认定该排水渠系属于第三方广西铭德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所设计。反之,即使被告没有采用原告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而是采用其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但由于被告始终没有对原告的设计成果提出异议,双方也没有就此解除原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故对被告拟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第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钟山县十里画廊旅游扶贫项目荷塘九屋引水渠工程的设计任务,合同约定:项目地点为钟山县公安镇,工程规模:设计引水流量0.2m3/s,渠道宽1.1m、高0.7m、长2150m。设计内容:钟山县十里画廊旅游扶贫项目荷塘九屋引水渠以及渠道附属建筑物。被告需于2019年12月20日向原告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图集,原告需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向被告交付的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8套。设计阶段及内容包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合同价为:人民币柒万柒仟玖佰元整(¥77900.00元),包含施工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不计利息):施工图完成并出具项目招标工程量预算通过财政评审后(或进入施工),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合同还约定了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责任,但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等。
2019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钟山县十里画廊旅游扶贫项目明家湖引水渠工程的设计任务,合同约定:项目地点为钟山县燕塘镇,工程规模:设计引水流量0.5m3/s,渠道宽1.6m,高0.9m,长90m。设计排水流量8.2m3/s,排水渠底宽6m,顶宽8m,高2m,长1018m。设计内容:钟山县十里画廊旅游扶贫项目明家湖引水渠以及渠道附属建筑物。被告需于2020年2月2日向原告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图集,原告需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向被告交付的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8套。设计阶段及内容包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合同价为:人民币柒万伍任壹佰元整(¥75100.00元),包含施工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不计利息):施工图完成并出具项目招标工程量预算通过财政评审后(或进入施工),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合同还约定了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责任,但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等。
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0年至2021年将期间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被告,截至目前,钟山县十里画廊旅游扶贫项目荷塘九屋引水渠、明家湖引水渠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但是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荷塘九屋引水渠和明家湖引水渠工程的初步设计图纸,被告按照图纸进行了施工,故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反之,即使被告没有采用原告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而是采用其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但由于被告始终没有对原告的设计成果及方案提出异议,双方也没有就此解除原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被告亦理应向原告支付案涉设计费,据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5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是两个不同项目,桂盛公司提交的是未盖章版的两份初步设计图纸,也未按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完成并交付两个工程的初步设计图及施工图,同时认为明家湖引水渠工程至今未进行施工。本院认为,合同虽然约定了设计阶段及内容包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但在原告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上已经包含了以上设计内容,此外原告提供的两份初步设计图纸虽未盖章,但案涉的两个工程均已完工并实际投入使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明家湖引水渠工程包含了引水渠和排水渠的内容,原告提供的现状图,也能证明明家湖引水渠工程已经完工的事实。但考虑到发包人即被告需向设计人即原告提交有关资料、文件的具体时间,以及未提交相应份数只是原告的附随义务,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补充提供,但被告在案涉的两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也一直未对时间和份数提出异议,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在签订两份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向被告交付的施工图设计(含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8套,但是原告提交的初步设计图纸的最终时间也远超合同约定的时间,原告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对案涉两个工程的施工和完工有一定的影响,且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山兴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桂盛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3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桂盛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5元,由被告钟山兴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