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监字第30号
原审原告:靖江市水利局。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放,局长。
原审被告:泰州市河海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水利局四至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原告靖江市水利局因与原审被告泰州市河海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泰靖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孙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