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腾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腾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腾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