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富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杭富商初字第2497号
原告:章梅珍,女,1968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809042322),汉族,住富阳市富春街道名仕花园A座304室。
委托代理人:丁烽,富阳市受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永平,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305283413),汉族,住富阳市富春街道苋浦西路13幢101室。
被告:富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西堤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宇钦,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梅珍与被告徐永平、富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韦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被告徐永平归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支付利息5 950元;二、被告徐永平赔偿代理费10 000元;三、被告富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永平归还原告章梅珍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支付利息5 000元,合计205 000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 30 000元(包括利息5 000元),2010年1月31日前偿还40 000元,同年2月28日前偿还50 000元,同年3月31日前偿还 40 000元,同年4月30日前偿还45 000元。如果被告徐永平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则被告徐永平需自逾期日起按照未还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原告章梅珍则有权对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提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富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章梅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 539元,减半收取2 269.5元,财产保全费1 620元,合计3 889.5元,由被告徐永平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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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黄韦卿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