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4执48号
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于你与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2018)长仲裁字第00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支付所欠设计费64万元。
二、承担案件仲裁费13144元,承担案件的执行费8931元。
三、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在标的款履行完毕后另行计算。
收款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长治市农业银行潞丰支行
帐户:04702001040005489
执行员 :孙胜义联系电话:0355-219****
执行员 孙 胜 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淑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