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康庄工业园区高头寺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8)长仲裁字第000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82075元(含申请执行费893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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