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灵捷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冉贤与河南灵捷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358号
原告:冉贤,女,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灵捷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翔,任公司经理。
原告冉贤与被告河南灵捷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一案,原告冉贤于2018年3月8日以双方私下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冉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冉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