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民初156号
原告:四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晁景路450号6栋2单元12楼1203号。
法定代表人:屠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
原告四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仇欣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毕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