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晁景路450号6栋2单元12楼1203号。
法定代表人:屠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1年3月3日、3月10日、4月20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吉平
审判员 杨树全
审判员 周相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