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吴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402民初2080号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429890122K。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郊建设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在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工作,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顺市西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由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市劳人仲裁字(2019)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原告单位未单独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制定分配办法,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实施的,同工同酬,外聘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绩效奖的权利,故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2019年4月4日原告收到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一项错误,外聘人员与单位的关系不同于在编人员与单位的关系,原告作为事业单位其经营所得收入为国有资产应上缴国库,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支出范围违法坐支,完全照搬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将会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外聘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绩效奖的权利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不服安市劳人仲裁字(2019)19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至2019年7月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待遇:当乙方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甲方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应按期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其中劳动报酬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待遇发放”,待遇包括目标绩效奖。然而从2017年7月起至今,我就没有拿到目标绩效奖。然而在2017年之前我一直享有目标绩效奖的待遇,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我们单位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我们就应当按照同工同酬来发放,并且仲裁裁决已经做出,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我目标绩效奖。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
1、安市财呈【2018】221号文件,证明2018年7月20日财政局向安顺市人民政府上呈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涉及经营业务收支有关问题的请示,证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作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将其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该院的经营性收入从未上报财政收缴国库,而由其直接安排支出,存在坐收坐支问题,原告之前发放给被告的绩效奖行为是由于自己坐收坐支进行支付,是不合法的行为,因此原告从2017年7月之后不再违规向外聘人员发放绩效奖;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个文件出台是在2018年,产生的奖金是2017年。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但与原告主张的外聘人员不该享有目标绩效奖的证明目的无关联性,故本院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2、实有人员情况、2018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审核花名册,证明1、目标绩效考核奖主要发放给在编人员,外聘人员不享有目标绩效奖。2、2018年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在编人员为47人,发放目标绩效奖也为47人,外聘人员不享有目标绩效奖;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意见,认为合同签订是2012年,被告一直都是领取目标绩效奖的,现在原告停发被告目标绩效奖系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本院认为该证据虽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但不能达到原告主张的外聘人员不该享有目标绩效奖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被告提交的以下证据:
2012年、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领取的目标绩效奖复印件,证明目标绩效奖是被告应得的收入。原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意见,发放行为并不代表合同中就约定了包含目标绩效奖的发放。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在2017年前7月之前一直参照在编人员待遇发放目标绩效奖给被告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应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某于2011年到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乙方)与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甲方)分别于2015年7月2日、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待遇约定为:乙方在法定工期时间履行了甲方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应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按期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人民币)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十三级待遇发放。同时对劳动纪律、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附则2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双方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8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待遇约定为:乙方在法定工期时间履行了甲方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应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按期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人民币)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十二级待遇发放;其余内容约定同上。被告工作期间,原告均按照《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系原院长***组织副院长***、*×、院总工程师***与单位职工开会研究制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发放目标绩效奖给被告*某某至2017年6月。2017年7月17日,中共安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安顺市监察局分别作出安纪[2017]34号决定、***[2017]15号决定书,认定《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系私设“小金库”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7月20日,安顺市财政局向安顺市人民政府上呈安市财呈【2018】221号《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转企改制清产核资过程中涉及经营业务收支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容为:“……我局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因该单位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作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该院应将其所有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该院的经营收入从未上报财政收缴国库,而由其直接安排支出,存在坐收坐支问题;……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2000-2017年经营资金收入185621549.35元未上缴财政、坐支支出165232288.53元是否合法、合规等有关问题保留追溯、追偿权。”原告据此未发放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目标绩效奖共计人民币47600元。2019年2月11日,被告***以其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日作出安市劳人仲裁字(2019)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该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9年4月18日诉至本院,并提出如前所请。
另查明,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00429890122N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工程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相关工程总承包承包咨询监理技术服务。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822.7万元。举办单位:安顺市水务局。登记管理机关:安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时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429890122K注册资金叁佰壹拾捌万叁仟元整成立日期1995年4月3日经营期限1995年4月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水电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城市测量、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证书规定范围)、工程勘测(按工程勘测证书核定范围)、工程咨询(按工程咨询证规定范围);水电安装、机修、防盗加工、装饰装潢(室内)、机电安装。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之规定,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之间已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原、被告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和范围,但结合双方在庭审中关于曾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发放的陈述和原告多年以来均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持续且较为固定的发放目标绩效奖给被告的事实,可认定双方已将目标绩效奖视为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之规定,原告在《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被安顺市纪委、市监察局认定其操作方式是私设“小金库”、被安顺市财政局认定存在坐收坐支问题后,未及时与被告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未及时单独为编制外的劳动者制定工资分配办法和工资水平即决定不予发放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目标绩效奖共计人民币47600元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对原告提出的不支付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奖47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发放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共计人民币47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人民币476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丽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