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402民初2091号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建设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顺市西秀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奖476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安顺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认为原告单位未单独为编制外聘人员制定分配方案办法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实施的,同工同酬,外聘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绩效奖的权利,故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目标奖47600元。2019年4月4日,原告收到裁决书。原告认为,外聘人员与单位的关系不同在编人员与单位的关系,原告作为事业单位,其经营所得收入为国有资产,应上缴国库,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支出范围违法坐支,完全照搬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将会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外聘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奖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目标奖476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到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四、待遇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履行了甲方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应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按期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待遇发放。……”。自被告*某某与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2017年上半年,原告每年均向被告发放目标奖,该目标奖由其经营收入中支出。2017年下半年,原告因安顺市财政局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的安市财呈[2018]221号《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转企改制清产核算资产过程中涉及经营业务收支有关问题的请示》文件停止了对原告目标奖的发放。该文件载明“……因该单位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作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该院应将其所有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该院的经营性收入从未上报财政收缴国库,而由其直接安排支出,存在坐收坐支问题;……期间2015年市纪委对该院进行专项监察后,清查出该院2010年-2015年从项目负责人领取的内部工作经费30796612.6元中提取设置小金库并违规发放的资金7062286元,市纪委作出清退处理,目前正在清退中。……”2019年2月12日,被告***向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支付被告*某某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安市劳人仲裁字(2019)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肆万柒仟陆佰元(¥47600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现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2012年12月25日,原告制定了《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并以安市水设(2012)13号文件下发至其所属各处、室。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应领取的目标奖金额为47600元。
另查明,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00429890122N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工程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相关工程总承包承包咨询监理技术服务。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822.7万元举办单位安顺市水务局登记管理机关安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时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429890122K注册资金叁佰壹拾捌万叁仟元整成立日期1995年4月3日经营期限1995年4月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水电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城市测量、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证书规定范围)、工程勘测(按工程勘测证书核定范围)、工程咨询(按工程咨询证规定范围);水电安装、机修、防盗加工、装饰装潢(室内)、机电安装)。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之规定,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某某之间已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原、被告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和范围,但结合双方在庭审中关于曾约定劳动报酬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发放的陈述和原告多年以来均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持续且较为固定的发放目标绩效奖给被告的事实,可认定双方已将目标绩效奖视为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之规定,原告在《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被安顺市纪委市监查局认定其操作方式是私设“小金库”、被安顺市财政局认定存在坐收坐支问题后,未及时与被告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未及时单独为编制外的劳动者制定工资分配办法和工资水平即决定不予发放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目标绩效奖共计人民币47600元显属不当。原告应当根据2017年、2018年目标绩效奖的发放标准向被告发放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目标绩效奖47600元。
综上,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某某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目标绩效奖人民币4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亚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