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潘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402民初2090号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建设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威,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祎凌,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潘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阳,安顺市西秀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潘某诉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以(2019)黔0402民初2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入本案审理。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威、杨祎凌,被告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不支付潘某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奖37333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安顺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认为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未单独为编制外聘人员制定分配方案办法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实施的,同工同酬,外聘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绩效奖的权利,故裁决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支付潘某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目标奖47600元。2019年4月4日,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收到裁决书。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认为,外聘人员与单位的关系不同在编人员与单位的关系,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作为事业单位,其经营所得收入为国有资产,应上缴国库,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支出范围违法坐支,完全照搬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将会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外聘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奖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诉讼请求。
被告潘某辩称,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我系依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四项对工资待遇进行了约定。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均按该合同约定履行。2017年7月起,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未向我发放目标奖,其原因为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被市纪委认定为私设小金库后就未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实施。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未单独为外聘人员制定分配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应当对我实行同工同酬。2012年至2017年上半年,我的目标奖均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领取的。
被告潘某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支付潘某从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劳动报酬共计59460元。2、请求判令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补发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的目标考核奖37333元。3、诉讼费由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承担。事实和理由:潘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潘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是合法有据的。潘某作为后勤人员,享有与在职人员同等报酬的权利。分配办法系经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会议讨论后制定的,后勤协作费属于单位的分配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该费用属应支付给潘某的劳动报酬。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主张潘某退款是属于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之前的领导通过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的后勤协作费,但潘某对于领导私设小金库一事并不知情,并一直按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潘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待遇领取劳动报酬,目标奖属劳动报酬部分。目标奖从2012年4月至2017年6月一直正常发放,因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原因,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的目标考核奖共计人民币37333元未按时发放。潘某应获得与在职人员同工同酬的待遇。潘某已按劳动合同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却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发放劳动报酬的义务,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应当补发劳动报酬。为维护潘某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辩称,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的劳动报酬为我院之前的领导违规私设小金库并从中进行发放,不属劳动报酬。潘某已根据纪委及我院的要求进行了清退,现其要求返还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当返还。潘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明确,我院不进行答辩,但我院认为目标奖是不应当发放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日,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潘某签订《聘用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二、本协议为固定期限聘用协议,协议劳动用工期为壹年2012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四、待遇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履行了甲方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应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按期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协议到期后,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书》,其内容与上述协议书相同。2014年7月10日、2015年7月2日,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除劳动报酬变更为1700元外,其余内容与上述协议书相同。2016年7月2日、2017年7月2日、2018年7月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对待遇的表述为“乙方在法定工期时间履行了甲方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应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按期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院财务管理制度支付乙方报酬”,原告2016年至2017年期间向被告发放工资的情况为:2016年12月实发3238元、2017年7月实发3276.80元、2017年8月实发2021.20、2017年9月至12月每月实发3145元、2018年每月实发3157.10元。2018年9月3日,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潘某解除劳动关系。自被告潘某与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2017年上半年,原告每年均向被告发放目标奖,该目标奖由其经营收入中支出,其中2014年发放11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330元,实发10670元,2015年每月发放1000元,2016年每月发放1000元,每月扣除税金30元,每月实发970元,2017年6月发放12000元,安顺市财政局向安顺市人民政府上2018年7月20日呈安市财呈〔2018〕221号《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转企改制清产核资过程中涉及经营业务收支有关问题的请示文件》,内容为:“……我局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因该单位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作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该院应将其所有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该院的经营收入从未上报财政收缴国库,而由其直接安排支出,存在坐收坐支问题;……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2000-2017年经营资金收入185621549.35元未上缴财政、坐支支出165232288.53元是否合法、合规等有关问题保留追塑权。”据此,原告未发放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的目标绩效奖共计人民币37333元。
同时查明,2006年,原告制定《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度》(试行办法),原告于2012年在《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度》(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经济承包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七条各专业承包费比例根据实物工作量进行分配,承包费用于人工费、差旅费、福利费、部门办公费、小工费、外业材料消耗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第十九条后勤协作费按生产任务承包费的45%分配,分配的范围是管理岗位及后勤岗位人员……第二十条、设计校审费按生产任务承包费的35%分配,分配范围是管理岗位及副总工,每半年分配一次……”。2012年至2014年,原告根据上述制度和管理办法向被告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共计62500元,其中含2012年上半年协作费2000元、2012年中秋节慰问费500元、2012年下半年协作费12000元、2013年上半年协作费12000元、2013年下半年后勤协作费11000元、2014年上半年后勤协作费11000元、2014年下半年后勤协作费12000元、2013年中秋节慰问费1000元、2014年三.八节慰问费1000元。2017年7月17日,安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发《关于给予谢学文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的安纪〔2017〕34号文件,查明:“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谢学文在担任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期间,经与副院长伍××、李×、院总工程师韦××等班子成员共同商议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以校审费、后勤协作费、咨询审查费、节日慰问费等名义,将单位‘小金库’资金私分给单位干部职工共计5345500元。其中,谢学文共分得432500元。”同日,安顺市监察局下发安监决〔2017〕15号《监察决定书》,查明:“谢学文任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后,组织副院长伍××、李×、院总工程师韦××与单位职工开会研究制定了《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按照该管理办法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将承接到的项目承包给单位职工,院财务将承包费、后勤协作费、校审费拨付给承包人后,再由承包人将后勤协作费、校审费返还给王某存入单位‘小金库’管理。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谢学文在任院长期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通过上述方式,套取后勤协作费、校审费等费用共计10273001.75元,纳入单位‘小金库’管理,用于发放津贴名义私分给单位职工及向省市相关部门人员拜节慰问金等支出”。根据上述文件清查,被告退款金额为62500元,扣除已交税金3039.55元,应退款59460.45元。2017年8月8日,被告潘某向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退还59460.45元。2017年8月17日原告上交给纪委的清退款项4682259.25元中包含被告退还的款项59460.45元,2019年5月7日原告另行上交市纪委应清退款项419238.88元。2019年2月12日,被告潘某为申请人,以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被申请人,向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退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工资59460元。2、被申请人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支付申请人潘某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目标绩效奖37333元。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安市劳人仲裁字(2019)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目标绩效奖叁万柒仟叁佰叁拾叁元(¥37333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现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4月22日诉至本院,并分别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明,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00429890122N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工程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相关工程总承包承包咨询监理技术服务。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822.7万元举办单位安顺市水务局登记管理机关安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时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429890122K注册资金叁佰壹拾捌万叁仟元整成立日期1995年4月3日经营期限1995年4月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水电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城市测量、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证书规定范围)、工程勘测(按工程勘测证书核定范围)、工程咨询(按工程咨询证规定范围);水电安装、机修、防盗加工、装饰装潢(室内)、机电安装)。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之规定,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潘某之间已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原、被告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和范围,但结合双方在庭审中关于曾约定劳动报酬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发放的陈述和原告多年以来均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持续且较为固定的发放目标绩效奖给被告的事实,可认定双方已将目标绩效奖视为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之规定,原告在《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被安顺市纪委市监查局认定其操作方式是私设“小金库”、被安顺市财政局认定存在坐收坐支问题后,未及时与被告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未及时单独为编制外的劳动者制定工资分配办法和工资水平即决定不予发放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的目标绩效奖共计人民币37333元显属不当。故被告潘某要求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目标绩效奖373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潘某要求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支付其从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劳动报酬共计5946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领取的后勤协作费、节日慰问费系从原告前院长谢学文私设的“小金库”的资金中发放,而私设“小金库”并以后勤协作费、校审费、节日慰问费等名义发放津补贴已经纪检部门查明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以此领取的津补贴属于违规发放的资金,经原告通知,被告已作清退,原告要求被告清退应退款项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被告认为其从私设的“小金库”领取的上述后勤协作费、校审费、节日慰问费等津补贴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原告制定的《安顺市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经济承包管理办法》获得的收入,属于其劳动报酬,不应清退,但《安顺市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经济承包管理办法》是在《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度》(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而《安顺市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经济承包管理办法》中发放的承包费、后勤协作费、校审费等已被告安顺市纪委市监察局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应当向潘某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目标绩效奖37333元,驳回潘某要求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返还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劳动报酬59460元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潘某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目标绩效奖人民币37333元;
二、驳回潘某要求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返还已退还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劳动报酬59460.45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负担5元,被告潘某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  亚  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月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