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240民初2085号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429890122K。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外聘人员,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4日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奖476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由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市劳人仲裁字(201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原告单位未单独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制定分配办法,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实施的,同工同酬,外聘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绩效奖的权利,故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奖47600元。2019年4月4日原告收到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一项错误,外聘人员与单位的关系不同于在编人员与单位的关系,原告作为事业单位其经营所得收入为国有资产应上缴国库,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支出范围违法坐支,完全照搬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将会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外聘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绩效奖的权利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不服安市劳人仲裁字(2019)20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本人应得目标奖是合规的。事实上,被告领取的目标考核奖是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含的福利待遇所含,它并不取决于单位的主观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指出的“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的内容。安顺院属于技术性事业单位,本人从事着带有技术性的岗位,这一岗位是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关键性岗位。所以,既然在编人员在这一相同岗位上享有目标考核奖,那么本人在这一岗位所享有的这一奖金也正是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支出,否则单位也并不需要临聘本人。这一奖金的发放正符合原告所说的财务规则里面十九条所指的基本支出范围内。这就证明外聘人员享有目标奖的合理、合规,这就不存原告所说的外聘人员领取目标奖是坐收坐支。2、本人应得目标奖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原告在理解“同工同酬”这一概念时,对其进行恶意的曲解,主观地以“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对外聘人员和在编人员加以区别对待,这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依据。实则是对从事相同性质工作的人员分三六九等,以身份不同加以歧视。实际上,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而本人从事的技术岗是以编写、设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为职责,其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均与在编人员相同。而单位以所谓的违规发放为由,拒发外聘人员福利待遇,是属于对外聘人员的剥削。所以,本人应该享有与在编人员数额相同的目标奖。3、关于合同的规定。本人与安顺市水利水电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关于待遇的一项上的规定:甲方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报酬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待遇发放。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指出的“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本人所列举的证据“2017年上半年以前目标考核奖发放花名册”中有被告的名字,并且这一“花名册”上的原告主管领导签署了“同意按合同规定执行”的意见,这恰恰证明专业技术十二级待遇中包括目标奖,才签署了这一意见。这与原告提出的十二级待遇也不必然就会得到这个待遇相矛盾。4、坐收坐支的问题。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属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上所指出基本支出范围内。而原告方称目标奖不在外聘人员待遇范围。那么,坐收坐支的基本支出范围是哪些?不包括我们外聘人员福利待遇在其中哪一个文件的哪一条明确规定我们不能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享有目标绩效奖?请出示法律依据。单位除了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外,所有的一切开销,外聘人员一直以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给单位的住家户掏下水道、化粪池的费用都是“坐收坐支”的范畴。《安市财呈[2018]221》号文中明确指出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坐收坐支问题无法界定。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属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上19条所指出基本支出中人员支出的范围内,不是原告所说的坐收坐支基本支出以外。请按照安劳人仲[2019]20号上判令原告支付被告47600元目标奖。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7月开始与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原被告签订的系《劳动合同书》,系一年一签。2018年7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协议为固定期限聘用协议,协议劳动用工期为壹年。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待遇:乙方在法定工期时间履行了甲方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应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按期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十三级待遇发放。同时对劳动纪律、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附则2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执行。被告至今仍在原告处工作。2014年起,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即按该单位同岗位在编人员标准向被告***发放目标绩效奖至2017年上半年,该目标奖由其经营性收入中支出。2017年7月17日,中共安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安顺市监察局分别作出安纪[2017]34号决定、***[2017]15号决定书,认定“《安顺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系私设“小金库”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下半年起,原告开始停发被告的目标绩效奖;2018年7月20日,安顺市财政局向安顺市人民政府上呈安市财呈【2018】221号《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转企改制清产核资过程中涉及经营业务收支有关问题的请示文件》,内容为:“……我局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因该单位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作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该院应将其所有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该院的经营收入从未上报财政收缴国库,而由其直接安排支出,存在坐收坐支问题;……期间2015年市纪委对该院进行专项监察后,清查出该院2010年-2015年从项目负责人领取的内部工作经费30796612.6元中提取设置小金库并违规发放的资金7062286元,市纪委作出清退处理,目前正在清退中。……”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应领取的的目标绩效奖金额为人民币47600元。2019年2月12日,被告***以其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日作出安市劳人仲裁字(201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该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9年4月18日诉至本院,并提出如前所请。
同时查明,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系安顺市水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亦在贵州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012年12月25日,原告制定了《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并以安市水设(2012)13号文件下发至其所属各处、室。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应领取的目标奖金额为47600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之规定,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之间已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的***在法定工期时间履行了甲方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应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按期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并结合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多年以来均按照事业在编人员的标准持续且较为固定的发放目标绩效奖给***的事实,可认定双方已将目标绩效奖视为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之规定,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在《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被安顺市纪委、市监察局认定其操作方式是私设“小金库”、被安顺市财政局认定存在坐收坐支问题后,未及时与***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未及时单独为编制外的劳动者制定工资分配办法和工资水平即决定不予发放***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目标绩效奖共计人民币47600元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对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诉请的其不支付被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奖476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人民币4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焦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露露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