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240民初2088号
原告(并案被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429890122K
法定代表人:袁辉,院长。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郊建设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威,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祎凌,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并案原告):***,男,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外聘人员,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西秀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以(2019)黔0402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入本案审理。安顺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威、杨袆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不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奖476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安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仲裁委认为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单位未单独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制定分配办法,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实施的,同工同酬,外聘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绩效奖的权利,故裁决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目标奖47600元。2019年4月4日,原告收到裁决书。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认为,外聘人员与单位的关系不同于在编人员与单位的关系,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作为事业单位,其经营所得收入为国有资产,应上缴国库,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支出范围违法坐支,完全照搬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将会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外聘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奖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恳请支持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诉讼请求。
***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在双方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尽如下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据此,被答辩人所称外编人员不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奖的权利这一说法无法成立。2、答辩人从2012年到2017年上半年领取目标奖,是经由被答辩人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按劳动合同办理后领取的,说明我们与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包含有目标奖。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所称外编人员应享有与在编人员相同的获得目标奖的权利缺乏事实依据这一说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返还***被扣发的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共21个月)三分之一工资,并停止扣发***三分之一工资的行为。2、要求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2月12日向安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是合法有据的。***作为后勤人员,享有与在职人员获得同等报酬的权利。分配办法系经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会议讨论后制定的,后勤协作费属于单位的分配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该费用属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主张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退款是属于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之前的领导通过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给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后勤协作费,但***对于领导私设小金库一事交不知情,并一直按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待遇领取劳动报酬,目标奖属劳动报酬部分。目标奖从2011年12月至2017年6月一直正常发放,因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自身的原因,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的目标考核奖共计人民币47600元未按时发放。***应获得与在职人员同工同酬的待遇。***已按劳动合同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却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发放劳动报酬的义务,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应当补发劳动报酬。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辩称:1、目标奖不应当发放,理由与我方作为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一致;2、***诉请要求返还2019年1月至4月期间扣发的工资及停止扣发三分之一工资的行为未经仲裁前置,依法不应当受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在如下: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系安顺水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亦在贵州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于2011年12月进入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工作至今,与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被告非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正式在编职工。双方在2016年前签订书面《聘用协议书》,2016年至2018年期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一年一签,2019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2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约定:“……二、本协议为固定期限聘用协议,协议劳动用工期为壹年2014年1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四、待遇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履行了甲方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应按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按期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元)……”。2016年之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除劳动报酬的表述为“甲方每月按财务制度支付乙方报酬”,未约定具体数额外,其余内容与上述协议书相同。***至今仍在原告处工作。2012年起,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除每月向***发放工资以外,还定期按该单位同岗位在编人员标准向其发放目标绩效奖至2017年上半年,该目标奖由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经营性收入中支出。2017年下半年起,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开始停发***的目标绩效奖;2018年7月20日,安顺市财政局向安顺市人民政府上呈安市财呈【2018】221号《安顺财政局关于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转企改制清产核资过程中涉及经营业务收支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容为:“……我局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因该单位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作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该院应将其所有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该院的经营收入从未上报财政收缴国库,而由其直接安排支出,存在坐收坐支问题;……对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2000-2017年经营资金收入185621549.35元未上缴财政、坐支支出165232288.53元是否合法、合规等有关问题保留追溯、追偿权。”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应领取的目标绩效奖金额为人民币47600元。
同时查明,2006年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制定《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度》(试行办法),并于2012年在《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度》(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经济承包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七条各专业承包费比例根据实物工作量进行分配,承包费用于人工费、差费、福利费、部门办公费、小工费、外业材料消耗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第十九条后勤协作费按生产任务承包费的45%分配,分配的范围是管理岗位及后勤岗位人员……第二十条、设计校审费按生产任务承包费的35%分配,分配范围是管理岗位及副总工,每半年分配一次……”。2012年至2014年期间,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根据上述制度和管理办法向***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共计人民币60500元,其中包含:2012年1月16日领取的2011年后勤奖金1000元;2012年9月20日领取的中秋节慰问费500元;2013年2月3日领取的2012年下半年协作费12000元;2013年9月2日领取的2013年上半年后勤协作费10000元;2014年1月29日领取的2013年下半年后勤协作费10000元;2014年7月22日领取的2014年上半年后勤协作费13000元;2015年2月13日领取的2014年下半年后勤协作费13000元;2013年9月16日领取的2013年中秋节慰问费1000元。
2017年7月17日,中共安顺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安顺监察局分别作出安纪[2017]34号决定、安监决[2017]15号决定书,认定《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部技术经济承包管理办法》系私设“小金库”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根据上述文件通知***清退前述发放的津补贴奖金福利款项未果后,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会议,议定自2017年8月起,对包括***在内的未清退或未足额清退账外资金的17名同志采取每月扣发月实发工资三分之一的方式清退,直至足额完成清退。2017年8月至今,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以每月扣发***三分之一工资的方式清退其上述应退款项,截止2019年4月已扣发被告工资共计20681元。2019年5月7日,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将该笔款项上交纪委。
2019年2月12日,***以其为申请人,以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被申请人,向安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工资19044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日作出安市劳人仲裁字(2019)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工资待遇的约定虽未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及组成,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结合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在2017年上半年之前,除每月发放工资以外,还定期向***发放目标绩效奖的行为来看,目标绩效奖应属***工资待遇的组成部分,故***要求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要求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返还其被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扣发的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三分之一工资,并停止扣发***工资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自2017年8月起每月被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扣发的三分之一工资,系经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决定清退其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在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领取的后勤奖金、校审费、后勤协作费、节日慰问金,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向***发放上述款项的资金来源属其前法定代表人私设“小金库”的资金,而该单位私设“小金库”并以后勤协作费、校审费、节日慰问费等名义发放津补贴的行为已经纪检部门查明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故***领取的该部分津补贴属于违规发放的资金。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已通知***清退,但***至今并未主动退还,在此情形下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以每月扣发被告三分之一工资直至清退完***应退的款项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形,故***要求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返还被扣发的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共计21个月三分之一的工资,并停止扣发工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关于***诉请返还2019年1月至4月期间扣发的工资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要求返还2019年1月至4月期间工资的请求与本案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诉争的***要求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返还被扣发工资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本院对***的该项请求予以审理,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应向***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目标绩效奖47600元;***要求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返还被扣发的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共计21个月三分之一的工资,并停止扣发工资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目标绩效奖人民币47600元。
二、驳回***要求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返还扣发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共21个月)三分之一工资,并停止扣发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三分之一工资行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安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与***各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宗   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