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瓦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蜀天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603民初4055号
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62号动力国际C座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9463D。
法定代表人:梁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荣,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会,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蜀天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清泉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5QF9A4D。
法定代表人:黄体财。
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平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天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天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近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荣、周德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蜀天明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近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蜀天小镇1:500地形图测绘项目测绘工程费360000元,王谊村1:500地形图测绘项目测绘工程费234470元,总计测绘工程费594470元;2.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178341元;3.本案发生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蜀天文化小镇1:500地形图测绘项目》的测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约定“面积预计10000亩”测绘工程费为“按36万元总价包干”;2017年9月27日又与被告签订了《王谊村1:500地形图测绘项目》的测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合同约定“预计工作量5000亩”,测绘工程费为“4000亩内按10万元总价包干,超出4000亩部分,按照35元/亩收取”。根据合同约定,合同1签订后,被告应在2017年9月19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入场费;自工程进行10个工作日后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0元;所有外业结束后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00元,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下的全部工程价款90000元。我方在2017年10月26日完成了所有测绘工作,但未收到被告任何工程费用。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我方依旧按照合同约定将测绘成果交给了被告,被告也进行了签收。在收到资料的一个月时间内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故认为验收合同。根据合2同约定,被告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20000元入场费;自工程进场10个工作日后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0元;所有外业结束后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0元,自测绘成果验收合同资料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下的全部工程价款。我方在2017年10月26日完成了所有测绘工作,经统计,测绘面积为7824亩,合同总价应为234470元。我方在2017年10月26日完成了所有测绘工作,在未收到任何工程费用的情况下,我方依旧按照合同约定,将测绘成果资料纸质版一套,电子版一份提交给被告,被告也进行了签收,在收到资料的一个月时间内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故认为验收合格。我方在移交合同2成果时,被告对超出4000亩的测绘面积拒不承认,认为我公司测量面积过大,我司为尽快回款,故出具了100000元的结算书。我方多次催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但被告多次找借口推迟付款,迄今为止未支付任何费用。我方分别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3月20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无任何付款的意向。2018年4月份,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付款,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蜀天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经本院审理查明,基本事实如原告所述。
另查明,2018年2月2日,蜀天明公司向近平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蜀天明公司欠近平公司蜀天文化小镇1:500地形图测量项目测量费用360000元,已付20000元,还欠340000元,蜀天明公司承诺于2018年2月8日前付款150000元,剩余190000元于2018年4月5日前付清余款。
再查明,蜀天明公司在一《承诺》上盖章,承诺内容为:欠近平公司蜀天文化小镇1:500地形图测量项目(王谊村)测量费用100000元,于2018年4月5日前付清。
原、被告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均约定:蜀天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测绘工程费的,在支付总测绘工程费的基础上,每逾期一日,除按照当时的银行利率计算利息外,蜀天明公司按测绘工程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以上事实均有在卷证据:测绘合同、资料移交清单、承诺书等在卷予以佐证,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蜀天文化小镇1:500地形图测绘项目合同》、《王谊村1:500地形图测绘项目合同》乃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遵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辩称关于合同2王谊村项目应按照超出测量4000亩的价格计算相应价款,本院认为,承诺书系原告向法庭提供,在两份承诺书中,被告蜀天明公司确认合同1尚欠原告地形图测量项目款34万元、合同2尚欠原告地形图测量项目款10万元,对承诺书内容,原告并未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原告当庭亦未提交被告蜀天明公司对王谊村测绘方量确认超出4000亩的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举证责任规则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蜀天文化小镇地形图测量项目款34万元、王谊村项目款10万元,总计44万元。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78341元,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违约责任虽有约定,但约定的计算标准超出了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原告的合同利益主要在于完成承揽合同而产生的收益以及被告逾期期限的因素,本院对违约金酌情支持5万元,对超出该金额的违约金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蜀天明公司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蜀天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地形图测量项目款44万元,违约金5万元,共计49万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8元,由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306元,由被告四川蜀天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小萍
人民陪审员  蒋 琪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