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瓦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53民初1444号
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福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9463D。
法定代表人:贺崇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贺佳奇,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3-15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616549XP。
法定代表人:刘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贵,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贺佳奇,被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荣昌县城镇D级危房数据库建设项目》项目剩余工程款10388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合同法利息和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工程款的30%,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共计31164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荣昌区D级危房外业调查测绘及属性数据采集建库项目》合同。2016年6月,被告股东姚永贵联系原告进行项目合作,委托原告承担荣昌危房数据库建设项目。双方口头约定“房屋外业调查按100元/户计算,内业建库工作按照30元/户计算,最终按照实际工作量结算”。截至2018年7月,此项目工作已全部完结(含后期系统的维护工作),结算总价为100元/栋×949+30元/栋×966=123880元。结算后,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0元,尚余103880元至今未付。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超过本院确定的答辩期后提交答辩状,书面答辩:一、诉讼主体不合法。被告中标《荣昌区D级危房外业调查测绘及属性数据采集建库项目》后,因项目工作量大,仅凭被告单位人员无法按时完成。后经推荐,梁荣荣主动与被告单位姚永贵联系,并表示愿意承揽本项目,梁荣荣与姚永贵商谈了承包事宜。在梁荣荣组织施工过程中,因其不负责任,拖延项目,被告到原告公司寻求帮助。经与原告公司李清联系得知,荣昌现场确无技术人员作业,梁荣荣当时在陕西老家。原告公司监事李清代梁荣荣承诺会尽快安排人员完成项目,后被告组织人员与原告人员一同完成该项目。完工后,被告向梁荣荣支付了20000元。因项目存在严重错误,被告为此被业主单位处以罚金,原告也未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另,被告从未与原告产生过任何业务往来,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涉案项目存在严重问题,属于不合格成果。三、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6日,被告中标获得荣昌区D级危房外业调查测绘及属性数据采集建库项目。2016年4月19日,被告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前述项目签订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被告在开展涉案项目过程中,联系原告总经理梁荣荣,口头约定由梁荣荣组织技术人员,对涉案项目负责完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庭审中,被告自认梁荣荣团队完成了70%的工作量,原告完成了项目的30%量。在项目过程中,被告就项目勘查进度到原告公司督促梁荣荣尽快完成。
2016年9月5日,原、被告就涉案项目签订结算书,涉案项目结算总价为123880元。原、被告分别在结算书中签章并由各自经办人签字。被告支付了梁荣荣20000元,原告确认梁荣荣收款行为系代原告收取的款项。2017年3月24日,原告将涉案项目成果资料电子档交付被告。
被告自述由于梁荣荣团队延迟完成工作任务,致使被告被业主方扣了被告80000元,因此被告也应扣梁荣荣8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中标通知书、《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通知、结算书、资料移交清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自述将涉案项目委托梁荣荣实施,并认可完成涉案项目非一人能力所能完成,需团队协作完成。本院认为,梁荣荣系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梁荣荣与被告商谈涉案项目,并不能排除梁荣荣以原告名义与被告达成了项目勘查合同。勘查项目完成后。原告与被告就涉案项目进行了结算,并由原告将涉案项目资料移交原告,足以证明被告在项目勘查过程中,认可原告的勘查行为并接收原告的勘查成果和项目资料,双方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被告抗辩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涉案项目已完工,双方办理了结算,结算款项123880元,被告向梁荣荣支付了20000元,原告予以认可。剩余款项的支付双方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未举证证实在本案诉讼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为原告主张权利,截止本案庭审,被告也未支付原告涉案款项,已经超过合理期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款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超过应付款时间,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支持为以10388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抗辩应扣除被告向业主承担的违约金及罚金。原告未予认可,被告也未提出反诉,被告可另案主张,本案不做处理。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且被告是在本院确定的答辩期后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费用103880元;利息以10388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1200元,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刘向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德富
书 记 员 郑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