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5民终5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616549XP。
法定代表人:刘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贵,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1月12日,住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传金,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福红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9463D。
法定代表人:贺崇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月15日,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娜,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1月24日,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3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凭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一份结算书(2016年9月5日)和一份梁荣荣在2016年10月9日移交给姚永贵签收的《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资料移交清单》作出的判决是事实认定错误。我公司没有和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我方委托的是梁荣荣承揽的涉案工程,梁荣荣系挂靠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我方支付勘察费用时也是向梁荣荣的个人账户进行的转款。故我方的合同相对方是梁荣荣,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勘察费用主体不适格。且因项目超期,业主方扣除了我方80000元,故结算金额中应当扣除80000元。此外,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举示的结算书中数据也存在错误。我方在庭审中提到的“危房挂牌费用”实际上是我公司与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涉及的“内业综合部分单价”,该价格应按照30元/幢计费。
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二审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荣昌县城镇D级危房数据库建设项目》项目剩余工程款103880元;二、判令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合同法利息和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工程款的30%,判令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共计31164元;三、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获得荣昌区D级危房外业调查测绘及属性数据采集建库项目。2016年4月19日,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前述项目签订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开展涉案项目过程中,联系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梁荣荣,口头约定由梁荣荣组织技术人员,对涉案项目负责完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一审庭审中,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认梁荣荣团队完成了70%的工作量,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完成了项目的30%量。在项目过程中,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就项目勘查进度到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督促梁荣荣尽快完成。
2016年9月5日,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签订结算书,涉案项目结算总价为123880元。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分别在结算书中签章并由各自经办人签字。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了梁荣荣20000元,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确认梁荣荣收款行为系代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收取的款项。2017年3月24日,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将涉案项目成果资料电子档交付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述由于梁荣荣团队延迟完成工作任务,致使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业主方扣了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80000元,因此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也应扣梁荣荣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述将涉案项目委托梁荣荣实施,并认可完成涉案项目非一人能力所能完成,需团队协作完成。一审法院认为,梁荣荣系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梁荣荣与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商谈涉案项目,并不能排除梁荣荣以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义与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达成了项目勘查合同。勘查项目完成后。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了结算,并由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将涉案项目资料移交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足以证明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项目勘查过程中,认可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勘查行为并接收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勘查成果和项目资料,双方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抗辩与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项目已完工,双方办理了结算,结算款项123880元,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梁荣荣支付了20000元,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剩余款项的支付双方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未举证证实在本案诉讼前向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故以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时为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截止该案庭审,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也未支付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涉案款项,已经超过合理期限,故一审法院对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要求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款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超过应付款时间,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当对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对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支持为以10388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对于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一审法院对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抗辩应扣除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业主承担的违约金及罚金。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未予认可,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也未提出反诉,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可另案主张,本案不做处理。
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且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是在一审法院确定的答辩期后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费用103880元;利息以10388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1200元,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300元。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主张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2016年9月5日双方签订的《荣昌危房数据库建设项目结算书》支付勘察费用123880元。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其合同相对方是梁荣荣,并非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首先,《荣昌危房数据库建设项目结算书》载明,该结算书是对双方于2016年6月签订的《荣昌危房数据库建设工作委托合同》达成的结算,且该结算书对工程单价、工程量都予以了确认,并明确结算总价为123880元。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也分别在结算书中签章并由各自经办人签字,该结算书的甲方处由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并由其经办人姚永贵予以了确认。其次,如果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不认可《荣昌危房数据库建设项目结算书》或认为该结算书与实际结算不符,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当就该结算书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荣昌危房数据库建设项目结算书》,但直至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起诉时,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仍未举示证据证明《荣昌危房数据库建设项目结算书》与实际情况不符。再次,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其向梁荣荣个人支付了勘察费用20000元,其合同履行相对方系梁荣荣。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2016年9月5日签订《荣昌危房数据库建设项目结算书》,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梁荣荣支付了20000元,而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认可梁荣荣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梁荣荣的付款行为不能证明其是向梁荣荣个人履行合同,合同相对方系梁荣荣。故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其合同相对方系梁荣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以《荣昌危房数据库建设项目结算书》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此外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应扣除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业主承担的违约金及罚金。由于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被业主单位扣款系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原因所致,故对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在工程款中扣除其相应款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重庆市纬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申 威
审 判 员 苏 渝
审 判 员 韩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一佳
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