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11279号
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福红路40号C栋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946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建设组团黄泥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569715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近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蹇 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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