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

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淳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商初字第1107号
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淳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霞。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方智。
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淳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淳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淳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淳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13元,由原告杭州海河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淳安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钱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