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16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俩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俩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3,56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