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恢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康宁如,男,1961年11月10日,汉族,住***东建新村XXX号XXX室。
被执行人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耿耿。
关于康宁如与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栟民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康宁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有房产、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沪杭路XXX弄XXX号XXX、XXX幢的房产以及牌号为沪ALXXXX、沪B1XXXX、沪ECXXXX的汽车。上述房产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目前无处置权;上述车辆虽被本院权籍查封,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栟民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 跃
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
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见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