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农。
委托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沪杭路8484弄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耿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诉被告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农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吴 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笑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