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农诉被告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农。
委托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沪杭路8484弄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耿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诉被告上海耿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农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吴 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笑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